看眼科可以医保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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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就诊在医保范围内的可以报销,眼科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在进行眼部的检查,治疗,开具药物都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医保部门会根据医保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但如果是做OCT,散瞳、验光、试镜、角膜厚度等,门诊医疗保险是不可以报销的。
眼科手术中可以报销的有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病、胬肉、义眼台等。不同的手术种类能享受的保险保障是不同的,白内障手术费属于医保范围,可以享受医保报销,且商业医疗险也可以报销;而近视手术、斜视手术、眼眶整形手术等并不属于治病范畴,医保、商业医疗险均不报销。因为近视手术主要是角膜屈光性手术,包括准分子激光和飞秒激光,是对近视患者的美容性治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指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
一、医保卡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1)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2)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3)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a.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b.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c.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d.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e.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f.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眼科手术中可以报销的有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病、胬肉、义眼台等。不同的手术种类能享受的保险保障是不同的,白内障手术费属于医保范围,可以享受医保报销,且商业医疗险也可以报销;而近视手术、斜视手术、眼眶整形手术等并不属于治病范畴,医保、商业医疗险均不报销。因为近视手术主要是角膜屈光性手术,包括准分子激光和飞秒激光,是对近视患者的美容性治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指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
一、医保卡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1)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2)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3)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a.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b.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c.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d.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e.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f.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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