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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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具有补充、变更和制约民法的功能。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商法的主导原则。经济法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原则。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着商业主体的交易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应以诚实、真诚的精神状态行事。
不应欺诈、胁迫或滥用自己的权利,还应履行法律或协议未规定的必要义务。总之,诚信原则在商法中的作用是引导商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扩展资料:
商法的起源:
商法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而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则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它于1807年在法国商法典中正式确立,今天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继承。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十分落后。
20世纪初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商法主要是引进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改革开放后,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许多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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