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这表明( )。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所以,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亦称“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简明的语言,用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特点,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一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所以,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贸易,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括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