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领结婚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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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现役军人 办理结婚登记 时 没有身份证 ,现已申领到身份证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 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军人退役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其原有的《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已经失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现 有身份证号 码为其更换结婚证并收回原结婚证。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改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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