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乐曲是否有版权、许可等规定
有很多电影、电视剧、新闻、娱乐节目引用其他电影插曲、动漫乐曲、乐队歌曲,请问国内以及国外是否有版权或者引用限制、许可的规定?...
有很多电影、电视剧、新闻、娱乐节目引用其他电影插曲、动漫乐曲、乐队歌曲,请问国内以及国外是否有版权或者引用限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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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问的问题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如下几大类: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以文学、美术、音乐、电影及影视类等都是受保护的对象。
国内与国外都有版权,我国加入了国际条约,如《尼伯尔文学艺术公约》,加入国就受其法律约束,若未加入的,同样也适用国际惯例或中国的法律。微软在中国内的版权事件年年不断,是个很好的例子。国内,太阳神集团与可口可乐的广告音乐著作权之争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问问的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版权有被限制、许可的情形:
一、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持有人生前+死后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费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我们个人学习家用下载盗版微软的各类软件,就不是侵权。
附上法条给你,以作参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你问的问题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如下几大类: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以文学、美术、音乐、电影及影视类等都是受保护的对象。
国内与国外都有版权,我国加入了国际条约,如《尼伯尔文学艺术公约》,加入国就受其法律约束,若未加入的,同样也适用国际惯例或中国的法律。微软在中国内的版权事件年年不断,是个很好的例子。国内,太阳神集团与可口可乐的广告音乐著作权之争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问问的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版权有被限制、许可的情形:
一、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持有人生前+死后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费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我们个人学习家用下载盗版微软的各类软件,就不是侵权。
附上法条给你,以作参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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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引用归属于复制权调整的范围,所以照理引用是侵权的。但是《著作权法》有规定法定许可,所以一般电视节目等都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但是法定许可的费用按照国务院的规章,这个规章却好多年了都没有制定。所以几乎等于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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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 著作权】《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9号令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9号令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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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
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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