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题

某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装修队从事装修。某日,在为他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因甲不慎,失火烧毁了房主的装修材料。房主要求装修队的负责人丁赔偿,丁说,火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 某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装修队从事装修。某日,在为他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因甲不慎,失火烧毁了房主的装修材料。房主要求装修队的负责人丁赔偿,丁说,火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与装修队无关,如果要赔偿只能让甲赔,装修队不负责;房主找甲,甲则说他只来参与装修,有问题找队长,他不负责。
问:(1)房主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2)甲对自已的失火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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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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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它合伙人可对其追偿。因为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不慎造成火灾应该算是重大过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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