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简单压力容器?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扩展资料: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分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压力容器操作压力、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结构特性、材料和对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影响程度等,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
2、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参考资料:
依据《简单压力容器》NB/T 47052-2016第1项。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型式及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建造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量生产的容器:
a)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b)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c)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m3;
d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等于1.0MPa·m3;
e)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汽或上述气(汽)体的混和气体;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其他成分,但其闪点或燃点均应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30℃以上、且不影响与材料的相容性;
f)结构满足要求:
容器应为单层结构,由筒体与凸形封头(限椭圆形、碟形、球形,不包括球冠形)或平盖焊接组成,或由两个凸形封头焊接组成。当圆筒内直径Di小于或等于550mm 时,允许采用平盖与设备法兰螺栓连接的型式,或平盖与反向法兰螺栓连接的型式(见图1)。
1.3 下列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a)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容器;
b)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c)灭火器;
d )快开门式容器;
e)移动式容器;
f)需进行疲劳分析设计的容器;
g)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
h)真空容器;
i)危险化学品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