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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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灶绝,少数服从多数是处理组织行圆辩高动的最基本手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前提是参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橘尺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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