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爱为什么要结婚?
一:“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且,没有结婚这道法定或习俗的仪式和手续,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流和获得婚姻制度之建立,可见作为制度的婚姻不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反倒更可能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另外,一夫一妻的原则也是违背人的生物性的,限制了婚姻自由。
二:婚姻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生育功能,特别是“育”的功能。生育责任的分配方法,以将责任分配给孩子父母为宜:一者父母最有动力好好养育这个孩子,二者这种方法是公平(每个父母实际养育的孩子数量一般不会太悬殊,因此分担了大致相当的责任;基因得到更多遗传(即有更多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起更多养育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大致对等)、便利和有效率的。
三:婚姻不仅是为了性爱,更是一种为了生育的“合伙”,一种男女双方借助各自生育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婚姻也是夫妻双方的长期投资,是父母的一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少年夫妻老来伴,老来伴的关系不是基于性的。何种情况下允许离婚。在体力主导的古代社会,禁止离婚是对妇女的社会保障。现代的婚姻观念的改变是由于体力主导的社会存在不再成立。
四:现代社会,总体而言个人养育后代的责任已经不那么沉重了,社会可以承担先前由父母承担的养育孩子的许多责任。“养儿防老”在许多国家已经过时,社会更多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父母因生育的收益下降而日益缺乏生育孩子的动力。但如果社会发展还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承担养育和养老责任,则离婚自由就是危险的。即使离婚后可以判决父母双方仍然要承担抚养的责任,也有“执行难”的问题。另外,离婚自由对青年男性和老年女性也不利。如果说结婚自由不能理解为一方的自由,那么,离婚自由就很难理解为一方想离就离。
五:离婚的判决。如果仅仅依据感情破裂,判决很容易;难的是离婚涉及的利益分析,财产问题、孩子问题,以及另一方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重要的,一是社会中首先要逐渐形成建立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可以是一种高保障的社会福利体系,也可以主要依靠法院执行,但二者都有缺陷),能够替代先前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功能,而不能把离婚变成强加给离异女性的负担。另一要点是,要公正界定、分割和有效保障离异双方在婚姻期间投入和累积的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离婚或惩罚第三者。
六:任何婚姻制度都有利有弊。严格禁止离婚,往往会使人们决定结婚时格外慎重,坚定的事前承诺不仅有利于后代养育,而且会提高社会的总体的生活福利水平。离婚过于自由,结婚草率必然增多,造成同床异梦的可能,甚至可能成为骗取性满足的一种手段。但禁止离婚同样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婚姻与性、爱情的全面分离,人们会畏惧婚姻,普遍推迟婚龄,会出现更为普遍的婚前性行为,甚至选择以同居替代婚姻。不论婚姻制度如何,制度不可能替代每个个体在具体婚姻中的责任和为此必须的付出。
七:我们讨论婚姻制度,并不是讨论该如何处理某一对相爱的恋人或反目的夫妻,而是讨论一个将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普遍实施且期待人们普遍接受的制度。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应当更多考虑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考虑到一切可能的后果,要考虑到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物性。法律制度必须能够精细操作,而不是“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空话。参加离婚原则讨论的人大都是知识分子,但社会中绝大多数离异男女都没有这样的条件,因此,社会位置也许会遮蔽我们的视野。
1. 社会压力:一些女性可能会因为社会的传统观念和家庭的压力,而选择跟不爱的人结婚,以避免受到否定和负面评价。
2. 经济安全:一些女性可能会因为对经济安全的考虑,而选择跟不爱的人结婚,以获得财务稳定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更能保障自身与家人的生活质量。
3. 不愿孤独:一些女性可能会因为害怕孤独或焦虑,而选择跟一个不爱的人结婚,以获得稳定的伴侣关系和情感支持。
4. 不愿失去:一些女性可能会因为不愿意失去相互之间的互助和帮助,在选择人生伴侣上选择一个不爱的人。
然而,跟不爱的人结婚通常是不可取的,因为它不仅会对个人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同时也会给家庭带来负面的影响。只有当两个人真心相爱、互相尊重和支持的时候,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幸福的家庭。因此,如果一个女生不爱对方的话,应该为自己和对方考虑,拒绝结婚,找到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