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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9日17时,在北方市南门区经纬路段,胡天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往家赶时,被驾驶轿车的王海撞伤,胡天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
2010年9月9日17时,在北方市南门区经纬路段,胡天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往家赶时,被驾驶轿车的王海撞伤,胡天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海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胡天无责任。双方对此认定都未申请复议。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也未达成调解协议。胡天于当年的10月28日治愈出院,共住院50天。胡天治疗期间,其爱人李霞对其进行了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25000元,其中王海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胡天治疗期间共发生的交通费为300元。胡天的月工资为3000元,李霞的月工资为1800元,胡天出院后即去单位上班。
胡天至当地的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结果不构成伤残。
经查,事故车辆为王海所有,同时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北方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中责任限额分别为:列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个人信息情况:
胡天: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方市红星区建设路567号蓝海小区3幢126室,工作单位:北方市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李霞:胡天之妻,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胡天,工作单位:北方市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王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方市南门区八一大道66号林荫花园11幢302室,工作单位:北方市佳佳贸易有限公司。
问题:
1、起草起诉状
2、本案中,如王海在驾车撞伤胡天后,并没有停车,而仍驾驶车辆前行,且撞上路边等车的周强,周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海后经交警部门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王海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则王海构成何罪?
3、试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展开
胡天至当地的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结果不构成伤残。
经查,事故车辆为王海所有,同时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北方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中责任限额分别为:列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个人信息情况:
胡天: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方市红星区建设路567号蓝海小区3幢126室,工作单位:北方市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李霞:胡天之妻,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胡天,工作单位:北方市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王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方市南门区八一大道66号林荫花园11幢302室,工作单位:北方市佳佳贸易有限公司。
问题:
1、起草起诉状
2、本案中,如王海在驾车撞伤胡天后,并没有停车,而仍驾驶车辆前行,且撞上路边等车的周强,周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海后经交警部门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王海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则王海构成何罪?
3、试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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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还是找专业律师吧
第二题: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题: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在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众安全罪,并非为从事交通运输,并且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撞人群,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则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有就是刑事责任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以及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题: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题: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在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众安全罪,并非为从事交通运输,并且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撞人群,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则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有就是刑事责任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以及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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