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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 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但李波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4)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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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刀护卫
2011-06-01 · TA获得超过12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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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一方有下列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后有赌博,吸毒行为且屡教不改的。
(2),至于男方提出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只要发现他有可用于抚养的费用,女方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男方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支付孩子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及其他必需的生活费用。且孩子可要求的费用不限于此。
(3),因为男方有过错,所以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并且请求法院少判甚至不判给男方财产。至于单位的公有房,要视房屋产权所属,如果房屋产权属于男方,则女方可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办,可以拍卖或者任何一方主张所有权,给予对方补偿的方法处理之。
(4),案内的两笔债务,前者应该属于个人债务,只是需要女方证明男方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用,或者说男方以此为投资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后者女方所借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必需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负举证责任。所以前者只要女方证明所列事项,这该1万元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而女方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需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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