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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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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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颁发的《档案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生产、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归档方法与要求
一、公司经营、项目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由该部门的档案员负责做好日常积累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存档。
二、各项目工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积累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的归档时间,及时进行鉴定装订成册,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整理、立卷、然后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和排架。在整理、立卷过程中,档案室应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归档文件必须要做到完整、系统、准确,书写时应用蓝黑碳素墨水。
五、归档文件原则上要求正本归档。
六、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应随同打印件一起归档。上级机关对本公司的批复应与相应的报告同时归档。
第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行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①上级关于行政管理普发性文件、公司有关规程、条例、制度;
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③业务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存根;
④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证书、奖、锦旗;
⑤企业与外单位签汀的有效合同、协议书;
⑥办公室接待、车辆管理、通讯等工作中的材料。
2、保卫、消防
①职工违法以及刑事案件审理材料;
②质量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
①企业的法律事务、行政纪律监察方面的材抖;
②本企业关于诉讼、答辩、裁决方面的材料;
③专题审计通知书、审计审查报告,结论和处理决定。
4、人事(劳资)管理
①上级关于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的指示、通知、批复;
②本企业关于劳资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材料;
④人员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级等材料;
⑤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合同、除名以及评残、抚恤方面的材料;
⑥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抖;
⑦职工劳动、转移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⑧职工名册(工资单)。
5、敦育工怍
①上级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工作规章、计划、总结;
③职工岗垃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教育方面的材料;
④职工敦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材料等。
6、医疗 后勤工作
①企业卫生监督管理、体检保健、防病、治病材料;
②训划生育工作材料。
7、财务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流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价格管理、利润、税收、贷款等财务综合性文件材料。
8、企业管理
① 公司股份制方面的材料;
②经济责任制及管理现代化工作综合性材料;
③董事会形成的材料;
④各类年检资料及各类资质申报材料。
9、业务档案
①可行性、顸(可行性)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
②工程审价、预算报告、编标底材料;
③工裎咨询及工程造价档案;
④工程监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a、委托监理合同;
b、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监理日记;
d、监理月报;
e、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f、监理通知书;
g、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h、会议记录;
i、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j、工程款支付证明;
k、工程初验报告;
l、工程验收记录;
m、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n、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o、监理报告(包含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p、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2、本公司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前归档。
3、重大事件、事故材料在处理结束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4、公司人事管理材料及工作计划、财务、劳资年度统计报表材料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同时,一份移交档案室存档。
5、会计档案年终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
6、职工档案的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平时个别归卷利年终统一归卷整理的方法进行。
7、属于归档范围的其它各文件材料、照片、样本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十分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把有密级的档案、文件、资料带出档案室。
3、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定有密级的档案、文件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复制或摘抄的,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绝密级文件材料禁止复印。
5、定有密级的档案、资料不得用普通邮件发寄,也不得托人顺便捎带,要有专人接送。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科技保密档案实行专柜保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
7、带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废图,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8、对严守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文书档案供利用者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借期以一星期为限。
2、已装订成册的科技档案,只供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已归档的底图概不外借。其它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可根据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以半个月为限。
3、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它清册等一律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需复制凭证等材料,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4、借阅者必需保证案卷的完好和整洁,不许拆散、抽页、划线、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5、归还档案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检查后主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处理。
6、上级及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凭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图纸、资料全部交还综合档案室,并由档案室在交接单上签单,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全宗的质量,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成立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
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
2、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档案
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和审查,负责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和档案密级划分表。
3、每三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
告,注明鉴定日期和意见。
4、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时,应对档案的利用价值作
认真的分析和评估,剔除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对确已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案卷,由综合档案室列出清册、档案鉴定小级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销毁。
5、在销毁过程中,定有密级的档案,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刊物、图纸,一律不准作废纸出卖,应就地焚烧或送指定造纸厂销毁。
第二章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第二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第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第六条 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八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第九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第十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线路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监理部单独组织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参加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会议,业主单独组织会议是,负责编写安全会议纪要。
会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目监理组参加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每季度和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班组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可与每月本段施工调度会同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贯彻执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检查
一、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委会活动,并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活动内容纪要的要求
二、参加由网省公司、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监理存在的问题自行闭环整改,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三、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月度协调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见附录中JXMX6),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四、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例会,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五、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
七、督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八、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安全巡视检查,对施工安全的重要和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拍摄数码照片。对发现的施工违规作业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情况严重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九、配合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签证
一、重要施工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高塔组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审查施工项目部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场/出场,并拍摄数码照片
二、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基础交付杆塔组立、杆塔组立交付架线)转接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拍摄数码照片
第十八条 安全巡视检查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的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刚度、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8、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旁站
一、安全旁站监理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实施,实施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技术交底。
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应准备并熟悉旁站部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附表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旁站监理计划,明确旁站地点和内容,并要求旁站监理人员严格实施,如旁站时间与原计划不相符,应形成计划的补充部分并记录在案。
四、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仪表、工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安全监理检查,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仪表、工器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一、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
1、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3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4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的安全性。
二、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三、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1、 施工仪表、工器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仪表、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五、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六、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八、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颁发的《档案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生产、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归档方法与要求
一、公司经营、项目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由该部门的档案员负责做好日常积累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存档。
二、各项目工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积累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的归档时间,及时进行鉴定装订成册,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整理、立卷、然后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和排架。在整理、立卷过程中,档案室应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归档文件必须要做到完整、系统、准确,书写时应用蓝黑碳素墨水。
五、归档文件原则上要求正本归档。
六、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应随同打印件一起归档。上级机关对本公司的批复应与相应的报告同时归档。
第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行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①上级关于行政管理普发性文件、公司有关规程、条例、制度;
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③业务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存根;
④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证书、奖、锦旗;
⑤企业与外单位签汀的有效合同、协议书;
⑥办公室接待、车辆管理、通讯等工作中的材料。
2、保卫、消防
①职工违法以及刑事案件审理材料;
②质量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
①企业的法律事务、行政纪律监察方面的材抖;
②本企业关于诉讼、答辩、裁决方面的材料;
③专题审计通知书、审计审查报告,结论和处理决定。
4、人事(劳资)管理
①上级关于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的指示、通知、批复;
②本企业关于劳资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材料;
④人员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级等材料;
⑤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合同、除名以及评残、抚恤方面的材料;
⑥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抖;
⑦职工劳动、转移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⑧职工名册(工资单)。
5、敦育工怍
①上级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工作规章、计划、总结;
③职工岗垃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教育方面的材料;
④职工敦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材料等。
6、医疗 后勤工作
①企业卫生监督管理、体检保健、防病、治病材料;
②训划生育工作材料。
7、财务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流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价格管理、利润、税收、贷款等财务综合性文件材料。
8、企业管理
① 公司股份制方面的材料;
②经济责任制及管理现代化工作综合性材料;
③董事会形成的材料;
④各类年检资料及各类资质申报材料。
9、业务档案
①可行性、顸(可行性)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
②工程审价、预算报告、编标底材料;
③工裎咨询及工程造价档案;
④工程监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a、委托监理合同;
b、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监理日记;
d、监理月报;
e、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f、监理通知书;
g、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h、会议记录;
i、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j、工程款支付证明;
k、工程初验报告;
l、工程验收记录;
m、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n、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o、监理报告(包含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p、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2、本公司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前归档。
3、重大事件、事故材料在处理结束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4、公司人事管理材料及工作计划、财务、劳资年度统计报表材料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同时,一份移交档案室存档。
5、会计档案年终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
6、职工档案的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平时个别归卷利年终统一归卷整理的方法进行。
7、属于归档范围的其它各文件材料、照片、样本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十分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把有密级的档案、文件、资料带出档案室。
3、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定有密级的档案、文件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复制或摘抄的,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绝密级文件材料禁止复印。
5、定有密级的档案、资料不得用普通邮件发寄,也不得托人顺便捎带,要有专人接送。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科技保密档案实行专柜保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
7、带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废图,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8、对严守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文书档案供利用者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借期以一星期为限。
2、已装订成册的科技档案,只供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已归档的底图概不外借。其它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可根据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以半个月为限。
3、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它清册等一律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需复制凭证等材料,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4、借阅者必需保证案卷的完好和整洁,不许拆散、抽页、划线、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5、归还档案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检查后主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处理。
6、上级及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凭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图纸、资料全部交还综合档案室,并由档案室在交接单上签单,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全宗的质量,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成立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
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
2、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档案
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和审查,负责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和档案密级划分表。
3、每三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
告,注明鉴定日期和意见。
4、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时,应对档案的利用价值作
认真的分析和评估,剔除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对确已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案卷,由综合档案室列出清册、档案鉴定小级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销毁。
5、在销毁过程中,定有密级的档案,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刊物、图纸,一律不准作废纸出卖,应就地焚烧或送指定造纸厂销毁。
第二章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第二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第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第六条 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八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第九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第十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线路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监理部单独组织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参加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会议,业主单独组织会议是,负责编写安全会议纪要。
会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目监理组参加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每季度和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班组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可与每月本段施工调度会同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贯彻执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检查
一、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委会活动,并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活动内容纪要的要求
二、参加由网省公司、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监理存在的问题自行闭环整改,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三、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月度协调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见附录中JXMX6),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四、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例会,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五、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
七、督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八、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安全巡视检查,对施工安全的重要和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拍摄数码照片。对发现的施工违规作业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情况严重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九、配合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签证
一、重要施工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高塔组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审查施工项目部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场/出场,并拍摄数码照片
二、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基础交付杆塔组立、杆塔组立交付架线)转接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拍摄数码照片
第十八条 安全巡视检查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的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刚度、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8、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旁站
一、安全旁站监理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实施,实施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技术交底。
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应准备并熟悉旁站部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附表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旁站监理计划,明确旁站地点和内容,并要求旁站监理人员严格实施,如旁站时间与原计划不相符,应形成计划的补充部分并记录在案。
四、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仪表、工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安全监理检查,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仪表、工器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一、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
1、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3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4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的安全性。
二、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三、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1、 施工仪表、工器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仪表、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五、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六、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八、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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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
为促进公司员工全面了解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尽快熟悉监理 工作和适应监理工作的要求.特摘录以下有关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供 公司员工学习,培训,使公司员工在监理工作中执行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 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6,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1) 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 , 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 规划许可, 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 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 ,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 ,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 ,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 ,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7,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8,经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 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9,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10,条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共10条;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为促进公司员工全面了解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尽快熟悉监理 工作和适应监理工作的要求.特摘录以下有关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供 公司员工学习,培训,使公司员工在监理工作中执行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 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6,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1) 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 , 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 规划许可, 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 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 ,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 ,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 ,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 ,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7,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8,经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 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9,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10,条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共10条;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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