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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法治是同民主紧密相联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无论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地遴选公仆,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保证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崇高思想道德的树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的繁荣,活跃文化市场的治理,都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而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人民学法守法程度如何,又取决于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果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差,即使有了好的法律制度,也得不到执行和遵守。因此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溶入法律、法治之中,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密切结合在一起。这样做,社会风气就会大大改善,歪风邪气就会减少。
(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应当看到,在当前形势下,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居安思危,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解决新矛盾新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思想教育的方法,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办法,正确地加以处理,妥善解决各种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暴力犯罪、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就要坚决给以打击,并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法治是同民主紧密相联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无论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地遴选公仆,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保证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崇高思想道德的树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的繁荣,活跃文化市场的治理,都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而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人民学法守法程度如何,又取决于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果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差,即使有了好的法律制度,也得不到执行和遵守。因此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溶入法律、法治之中,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密切结合在一起。这样做,社会风气就会大大改善,歪风邪气就会减少。
(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应当看到,在当前形势下,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居安思危,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解决新矛盾新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思想教育的方法,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办法,正确地加以处理,妥善解决各种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暴力犯罪、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就要坚决给以打击,并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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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实现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民主制度和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严格执法加以保障。同样,违反法制的所谓民主,也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既是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体现。
第五,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民主制度和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严格执法加以保障。同样,违反法制的所谓民主,也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既是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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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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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是遭受道德贬抑的政治话语。然而,时至今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法治越来越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和世界共识。法治境遇的古今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现代政治的成长和成熟。现代政治不是专制的或仁慈的君主政治,而是理性的民主政治。这一政治在性质上决定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和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正式提出十年后,我们特别有必要回过头去进一步思考和明确法治的政治意义。
从发展背景看,法治作为政治方略提上中国历史进程,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文革”等政治动荡践踏法制的反思、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等有着较为明显的联系,由此,大体可以从人民主权、国家政制、社会发展、个人道德四个方面来审视和分析法治的政治意义。
一、法治是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理性方式。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民主政制。中国古代有通过施行仁政获得政治认同的民本治道,但长期缺乏民主政制。这不仅造就了长期重视民本而忽视民主的价值偏颇,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治一乱”、“一离一合” 的循环往复。克服传统治国方式的不足,首先在于建立和完善民主政制。民主政制下的政治不是把国家和天下寄托于一人、受制于一人的政治,而是以法律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并设定稳固政治架构以求长远发展、开万世太平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政制设定以及政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法律对政治的基础作用在于,使各种政治活动依照既定的规范统一在国家体制下以理性有序的方式开展。就此而言,从政治组织的角度看,法治可谓执政党合法融入国家体制进而从国家层面获得执政权威的理性方式。同时,民主政制下的政治也不是大打大砸、恣肆妄为的政治,而是一种以理性方式开展政治活动的政治。大打大砸、恣肆妄为的政治只会导致人身财产无从保障、社会混乱不堪的状态,这有违民主的初衷和理想。欲求平稳有序地持久开展,人民民主政治必须诉诸理性方式和法律制度形式。就此而言,民主与现代法治、制度形式是不可分的。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现代民主政制下的安邦定国之道。
二、法治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方法。人权价值是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另一个关键区别。古代法家侧重于君主集权,正所谓“权断于主”、“治民一众” ;现代法治则重在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两个联系紧密的基本方面。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而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则必须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从政治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崛兴正始于对政治权力的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深刻认知。对于社会的维持和存续而言,政治权力是必要的;然而,在不受规制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又是容易侵害人权、产生危害的。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和规范,这既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权力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rationality)的需要。在现代民主政制下,法律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最主要方式,政治权力必须合法存在、依法运行。依法治国,至为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为政治权力设定宪法框架、约束机制和规范轨道。在中国古代,由于皇权被赋予了一种天然合法性,皇权的正当性在几千年里很少遭受质疑;而且,尽管皇权一直受到道德劝诫,但对皇权的法律约束机制极不健全。对此,梁启超批评“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谭嗣同也极端地批评“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民主政治以及现代法治正在于克服传统治道在政制上的这一不足。民主政治在政制层面表现为政权为全体人民享有,在治理层面则具体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在这两个层面,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都显现出很强的政治意义。
三、法治是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都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富强休戚相关。春秋战国时期强盛的诸侯国,大多采用了“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方略;秦国更是以此奖励耕战,最终统一了六国。近代西方各国依靠“法律之治”(rule of law),有效地保障了工商农业的自由发展,直至在世界体系中成为强势的民族国家。古今中外的法治尽管在性质和内容上多有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客观发展这一点上,则具有较为明显的相通之处。就此而言,“依法治国”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被提升到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很大程度上既与中国近代落后挨打的屈辱历史相关,也与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从长远背景看,独立和富强是中国近代历史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发展尚不均衡的国际政治中,它们仍然是中国需要进一步巩固的基本方面。国富民强既是为了免遭欺凌,也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近期背景看,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提出的,这表明了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来防止经济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不当乃至非法干扰;另一方面,为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规则形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 就法律与经济发展的联系而言,“依法治国”方略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际上是息息相通的。总体而言,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都显现出相应的政治意义。
四、法治是维护公民道德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样,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最终都遭受到一定的道德批判。法家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社会被批评了几千年;“法律之治”下的西方社会后来也遭遇到“生活世界”受政治和经济过度渗透的现代性问题。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经验上看,法律通常并不能用来直接解决人的道德问题。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触动人心,也可以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与道德生活毫不相关。其实,中国古代诸如设立政府是为了“全生”、“养性”、“全德”之类的政治智慧,早已蕴涵了在政治和法律体制下为人的道德生活存留广阔自主空间的想法。说到底,政治清明、社会发展、法律公正、权利保障,其实都是在为人的道德生活、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毕竟,能够在伦理意义上成为政治目标的只有人的道德生活本身。现代法治在人的道德生活上显现其政治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秩序和发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来为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美德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而不在于一味片面地立基于人性恶而“以刑去刑” 、“以杀去杀”。现代法治的立足点与其像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归结为人性恶,不如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立足于人性恶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堵塞和弱化了人追求道德生活的可能,从而使得国家治理经常表现出治标不治本的效果。这一点屡见于古代和近代历史。而通过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来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条件,这才使得法治在目的论和价值论上具有了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就此而言,现代法治在性恶论之外有望为政治和道德提供一种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十年后,重新思考法治的政治意义,是为了进一步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明确实行法治究竟是为了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方向。十年之后回顾和展望中国的法治,人们已不再如起初那样需要处心积虑地去论证为什么一个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过,在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追问实行法治最终是为了什么。如果缺乏一种终极意义的价值关照,而仅仅将法治视为获得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功利手段,那么,法治下的法律并不排除可以简单粗暴地作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制人治民的刑杀工具使用,法治下的法律也无需以民主政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自己的政治前提,从而也无需通过推动民主进程来为法治的深化开辟道路。秩序固然是法治的一个要素,但法治在此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追求。法学界长期以来所强调的“法制”与“法治”的区分,无非旨在说明,一种缺乏价值引导的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活动,在现代政治背景下还远远称不上法治。
那么,现代法治究竟需要怎样的价值关照和目的指引呢?从历史上看,这至少包涵两层内容。一方面,法治必须直接受到人权价值的指引;另一方面,法治必须为人的道德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对于人权的保障是直接的,也是贯穿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的;相对人权保障而言,法治对于人的道德生活的作用是间接的,它一般并不通过法律直接强制赋予人很高的道德义务,但它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外在权利保障,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它不遏制人的道德精神的自由发展。反过来,法治也将因为保障了人权和公民权利、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而获得足够的精神意蕴和道义力量。这是法治的理想。实现这一理想,我们至少需要从价值、政制和法律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价值、政制、法律,或者说,道、政、法,这是立国和治国的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要素。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也包涵着这三个基本要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之后,我们很需要基于历史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法治之道、法治之政和法治之法。
一、法治之道。在过去的十年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被写入宪法,我国也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这表明我国对法治的认识,特别是对法治的价值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长期以来,我们多注重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稳定等功利方面去审视实行法治的重要意义,而对法治的道德价值及其对人的道德意义关注不够。围绕社会功利展开法治实践,虽然也可以因为带来社会有序发展而有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历史表明,在单纯的社会功利逻辑中,人也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渗透而沦为或“物化”为社会功利的工具,法治因此可能陷入“工具主义”或“物治主义”的误区。在功利之外,法治更需要一种超越经验和物欲层面的人的哲学和伦理学的深层支撑。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在经受变革,在与传统断裂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政治动荡以及后来的经济争逐中,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道德精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遭受着来自战争、政治和经济的剧烈激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此历史背景下,我们特别需要平心静气地回到人本身,在对古今中外历史上那些经久不衰的普遍性要素的借鉴中,从道德和价值层面开掘据以长久传承的法治之道。
二、法治之政。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政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君主专制政治下,法自权出,法治重在作为强制工具惩治人民,维护君权;而在民主政制下,权自法出,法治的关键在于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上,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既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也需要通过民主来控制政治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方向。民主是产生政治权力的重要方式,它有力地制约着政治权力循着人民的意愿行使。在现代政治背景下,民主构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政治前提。在政治上做不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控制,政治权力依照规则和法律行使就得不到落实,因此也就难以实现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治理想。就此,也可以说,民主的发达程度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水平,能够有效控制政治权力的高度民主是对法治的有力支持。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前提下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宪法规定的两项国家任务。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法治实践取得更大实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治,扩大政治的民主程度,努力实现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三、法治之法。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法律长期处于道德的笼罩下,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家不宜崇尚和重用的治理方式,人民也经常被告诫不宜过多地卷入法律纷争。这种长久的传统法律观念在很多程度上与法家将法律简单地作为镇压手段和刑杀工具使用不无关系。在革命阶段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法律主要被作为“刀把子”使用,而且,在早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通常被机械地作为经济的附属物和政治斗争的工具看待,而对法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文化传统以及历史上的某些实践和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一张法律的灰色面孔,使得法律总是处在道德、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的阴影下而难以获得自主成长。在这样一种境遇下,法治何以成为一种值得推崇的治国方式呢?“法治国家”何以成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呢?实际上,不仅法律如此,在较长的时间里,我们关于“国家”的看法也是如此。在法治日趋走向深入的今天,很需要在理性和现实的基础上重构我们的国家哲学和法律哲学,特别是强化法律与正义、自由、人权以及人的道德生活的内在联系,使法律作为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并进而作为民众信赖并主动维护的理性力量树立起来。
从发展背景看,法治作为政治方略提上中国历史进程,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文革”等政治动荡践踏法制的反思、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等有着较为明显的联系,由此,大体可以从人民主权、国家政制、社会发展、个人道德四个方面来审视和分析法治的政治意义。
一、法治是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理性方式。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民主政制。中国古代有通过施行仁政获得政治认同的民本治道,但长期缺乏民主政制。这不仅造就了长期重视民本而忽视民主的价值偏颇,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治一乱”、“一离一合” 的循环往复。克服传统治国方式的不足,首先在于建立和完善民主政制。民主政制下的政治不是把国家和天下寄托于一人、受制于一人的政治,而是以法律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并设定稳固政治架构以求长远发展、开万世太平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政制设定以及政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法律对政治的基础作用在于,使各种政治活动依照既定的规范统一在国家体制下以理性有序的方式开展。就此而言,从政治组织的角度看,法治可谓执政党合法融入国家体制进而从国家层面获得执政权威的理性方式。同时,民主政制下的政治也不是大打大砸、恣肆妄为的政治,而是一种以理性方式开展政治活动的政治。大打大砸、恣肆妄为的政治只会导致人身财产无从保障、社会混乱不堪的状态,这有违民主的初衷和理想。欲求平稳有序地持久开展,人民民主政治必须诉诸理性方式和法律制度形式。就此而言,民主与现代法治、制度形式是不可分的。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现代民主政制下的安邦定国之道。
二、法治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方法。人权价值是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另一个关键区别。古代法家侧重于君主集权,正所谓“权断于主”、“治民一众” ;现代法治则重在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两个联系紧密的基本方面。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而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则必须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从政治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崛兴正始于对政治权力的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深刻认知。对于社会的维持和存续而言,政治权力是必要的;然而,在不受规制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又是容易侵害人权、产生危害的。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和规范,这既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权力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rationality)的需要。在现代民主政制下,法律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最主要方式,政治权力必须合法存在、依法运行。依法治国,至为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为政治权力设定宪法框架、约束机制和规范轨道。在中国古代,由于皇权被赋予了一种天然合法性,皇权的正当性在几千年里很少遭受质疑;而且,尽管皇权一直受到道德劝诫,但对皇权的法律约束机制极不健全。对此,梁启超批评“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谭嗣同也极端地批评“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民主政治以及现代法治正在于克服传统治道在政制上的这一不足。民主政治在政制层面表现为政权为全体人民享有,在治理层面则具体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在这两个层面,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都显现出很强的政治意义。
三、法治是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都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富强休戚相关。春秋战国时期强盛的诸侯国,大多采用了“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方略;秦国更是以此奖励耕战,最终统一了六国。近代西方各国依靠“法律之治”(rule of law),有效地保障了工商农业的自由发展,直至在世界体系中成为强势的民族国家。古今中外的法治尽管在性质和内容上多有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客观发展这一点上,则具有较为明显的相通之处。就此而言,“依法治国”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被提升到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很大程度上既与中国近代落后挨打的屈辱历史相关,也与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从长远背景看,独立和富强是中国近代历史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发展尚不均衡的国际政治中,它们仍然是中国需要进一步巩固的基本方面。国富民强既是为了免遭欺凌,也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近期背景看,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提出的,这表明了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来防止经济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不当乃至非法干扰;另一方面,为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规则形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 就法律与经济发展的联系而言,“依法治国”方略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际上是息息相通的。总体而言,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都显现出相应的政治意义。
四、法治是维护公民道德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样,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最终都遭受到一定的道德批判。法家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社会被批评了几千年;“法律之治”下的西方社会后来也遭遇到“生活世界”受政治和经济过度渗透的现代性问题。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经验上看,法律通常并不能用来直接解决人的道德问题。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触动人心,也可以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与道德生活毫不相关。其实,中国古代诸如设立政府是为了“全生”、“养性”、“全德”之类的政治智慧,早已蕴涵了在政治和法律体制下为人的道德生活存留广阔自主空间的想法。说到底,政治清明、社会发展、法律公正、权利保障,其实都是在为人的道德生活、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毕竟,能够在伦理意义上成为政治目标的只有人的道德生活本身。现代法治在人的道德生活上显现其政治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秩序和发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来为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美德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而不在于一味片面地立基于人性恶而“以刑去刑” 、“以杀去杀”。现代法治的立足点与其像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归结为人性恶,不如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立足于人性恶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堵塞和弱化了人追求道德生活的可能,从而使得国家治理经常表现出治标不治本的效果。这一点屡见于古代和近代历史。而通过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来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条件,这才使得法治在目的论和价值论上具有了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就此而言,现代法治在性恶论之外有望为政治和道德提供一种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十年后,重新思考法治的政治意义,是为了进一步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明确实行法治究竟是为了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方向。十年之后回顾和展望中国的法治,人们已不再如起初那样需要处心积虑地去论证为什么一个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过,在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追问实行法治最终是为了什么。如果缺乏一种终极意义的价值关照,而仅仅将法治视为获得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功利手段,那么,法治下的法律并不排除可以简单粗暴地作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制人治民的刑杀工具使用,法治下的法律也无需以民主政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自己的政治前提,从而也无需通过推动民主进程来为法治的深化开辟道路。秩序固然是法治的一个要素,但法治在此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追求。法学界长期以来所强调的“法制”与“法治”的区分,无非旨在说明,一种缺乏价值引导的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活动,在现代政治背景下还远远称不上法治。
那么,现代法治究竟需要怎样的价值关照和目的指引呢?从历史上看,这至少包涵两层内容。一方面,法治必须直接受到人权价值的指引;另一方面,法治必须为人的道德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对于人权的保障是直接的,也是贯穿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的;相对人权保障而言,法治对于人的道德生活的作用是间接的,它一般并不通过法律直接强制赋予人很高的道德义务,但它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外在权利保障,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它不遏制人的道德精神的自由发展。反过来,法治也将因为保障了人权和公民权利、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而获得足够的精神意蕴和道义力量。这是法治的理想。实现这一理想,我们至少需要从价值、政制和法律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价值、政制、法律,或者说,道、政、法,这是立国和治国的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要素。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也包涵着这三个基本要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之后,我们很需要基于历史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法治之道、法治之政和法治之法。
一、法治之道。在过去的十年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被写入宪法,我国也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这表明我国对法治的认识,特别是对法治的价值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长期以来,我们多注重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稳定等功利方面去审视实行法治的重要意义,而对法治的道德价值及其对人的道德意义关注不够。围绕社会功利展开法治实践,虽然也可以因为带来社会有序发展而有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历史表明,在单纯的社会功利逻辑中,人也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渗透而沦为或“物化”为社会功利的工具,法治因此可能陷入“工具主义”或“物治主义”的误区。在功利之外,法治更需要一种超越经验和物欲层面的人的哲学和伦理学的深层支撑。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在经受变革,在与传统断裂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政治动荡以及后来的经济争逐中,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道德精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遭受着来自战争、政治和经济的剧烈激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此历史背景下,我们特别需要平心静气地回到人本身,在对古今中外历史上那些经久不衰的普遍性要素的借鉴中,从道德和价值层面开掘据以长久传承的法治之道。
二、法治之政。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政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君主专制政治下,法自权出,法治重在作为强制工具惩治人民,维护君权;而在民主政制下,权自法出,法治的关键在于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上,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既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也需要通过民主来控制政治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方向。民主是产生政治权力的重要方式,它有力地制约着政治权力循着人民的意愿行使。在现代政治背景下,民主构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政治前提。在政治上做不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控制,政治权力依照规则和法律行使就得不到落实,因此也就难以实现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治理想。就此,也可以说,民主的发达程度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水平,能够有效控制政治权力的高度民主是对法治的有力支持。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前提下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宪法规定的两项国家任务。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法治实践取得更大实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治,扩大政治的民主程度,努力实现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三、法治之法。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法律长期处于道德的笼罩下,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家不宜崇尚和重用的治理方式,人民也经常被告诫不宜过多地卷入法律纷争。这种长久的传统法律观念在很多程度上与法家将法律简单地作为镇压手段和刑杀工具使用不无关系。在革命阶段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法律主要被作为“刀把子”使用,而且,在早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通常被机械地作为经济的附属物和政治斗争的工具看待,而对法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文化传统以及历史上的某些实践和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一张法律的灰色面孔,使得法律总是处在道德、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的阴影下而难以获得自主成长。在这样一种境遇下,法治何以成为一种值得推崇的治国方式呢?“法治国家”何以成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呢?实际上,不仅法律如此,在较长的时间里,我们关于“国家”的看法也是如此。在法治日趋走向深入的今天,很需要在理性和现实的基础上重构我们的国家哲学和法律哲学,特别是强化法律与正义、自由、人权以及人的道德生活的内在联系,使法律作为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并进而作为民众信赖并主动维护的理性力量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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