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办案期限问题
不知道法院从立案到结案是否有个期限,如果这个期限可以任意拉长或任意缩短,则弊端多多。比如,有原告和被告两人同有一份房产,被告心术不正,不愿拆户,想以后侵占,原告诉诸法庭,...
不知道法院从立案到结案是否有个期限,如果这个期限可以任意拉长或任意缩短,则弊端多多。比如,有原告和被告两人同有一份房产,被告心术不正,不愿拆户,想以后侵占,原告诉诸法庭,迟迟不给判决,被告现已重病,如果一旦死亡,则因被告子女无户口,无法办理继承,法院继续办理案件时就没有被告了,这样,原告原来起诉就不了了之。原告实际上等于无判决的败诉,岂不冤枉。恳请法律界高手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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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话3个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6个月

2025-09-1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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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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