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法和实习的问题,望高人指点!! 20
我是一名大专在校生,2年级时候有个汽车厂来我学校招了一批包括我在内的所谓的“实习生”,其实就是廉价劳动力,和我们还有学校签了个实习合同:按日计工资,有加班费和满勤奖,除此...
我是一名大专在校生,2年级时候有个汽车厂来我学校招了一批包括我在内的所谓的“实习生”,其实就是廉价劳动力,和我们还有学校签了个实习合同:按日计工资,有加班费和满勤奖,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了,现在我已经干了1年多了,干的是和人家正式工一样一样的活却拿着人家一半的工资,还是人家扣完乱七八糟的钱之后,而我们连工资条都没有,稀里糊涂的拿着那点血汗钱。我知道劳动法里是没有“实习期”这个概念的,所谓实习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但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同工同酬”!不知道这个汽车厂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要回这一年来和别人工资的差额,
二楼的兄弟,大道理我也懂,我干了一年多了,是来学习技能还是给人当廉价劳动力我比你清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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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参考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
(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
(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06-05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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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你还不是正式职工,还是在校生,一般实习期间,应该由校方给厂方实习费,再由厂方付给你们,有的厂方会适当增加一些钱,算是对你的付出劳动的一些补偿,你们所拿到的钱,是生活费,不是工资,所以,是两个概念,你尚在实习阶段,技术和各种技能不成熟,只是在学习技术和技能,所以,根本不会谈及同工同酬,即使你和人家做的一样的工作,也根本不可能达到人家的熟练程度,再说你现在也是一种熟练的过程,不能用同工同酬来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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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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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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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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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实习期,劳动者同工同酬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工厂的做法并不合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工厂的做法并不合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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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工厂是违法的;
2、工资条要有的,扣费的项目要经过劳动者同意或法定(如个税、社保等);
3、要取得证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记录、劳动产量、正式工的劳动产量);
4、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2、工资条要有的,扣费的项目要经过劳动者同意或法定(如个税、社保等);
3、要取得证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记录、劳动产量、正式工的劳动产量);
4、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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