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国家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农产品。
不含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减按13%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扣除;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业薄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销售本单位初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丈夫等增值税。RY和水产养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收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年第113号)规定,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业综合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文化片等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和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用薄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对种子、养殖者、鱼类和非营利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3L号)规定,为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科学研究而进口的种子税、牲畜和鱼苗,可以暂予征收。
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马、驴、牛、猪、羊、畜等可以得到改善。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的最低最惠国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政策和简易征收增值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农产品,可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年第8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及其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采购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印度工业企业签订的农业副产品采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个别农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通知》(1988年第37号)规定,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牲畜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
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类和渔业;种植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种植中药材;种植树木;畜禽养殖;林产品的收集;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海洋捕捞。
(二)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和内陆农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建议的批复》(财农办发[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升。
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个人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后。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双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经营项目为农业税(含农特产)。属于税收、牧业税范围的,从“四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合作社建立目的
一是合作社有利于种地走向企业化,更好的提高了生产力,提升了自身农产品的销售量。
可以相互对比一下,同样是1000亩的苹果,成立了合作社,在这个合作社的渠道销路下,苹果销售的渠道明显更多,价格明显更高,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滞销发生的几率比较低。
二是扩大经营规模。
在很多农村,成立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也是农业领域闯出一片天地的人,有着以往的种植经验或者农产品销售经验。但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又不够种了,于是就成立合作社,一方面带动乡里乡亲的致富,一方面也扩大自己的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
三是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补贴。
不得不说,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创始人初期都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鼓励。这个政策的鼓励不是说上来就给钱那种。而项目的申报性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合作社
具体如下: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