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人所得税的交纳问题
我上班有10个月后,公司才开始给我补交社会保险(个人要补交第月大约500多元),我基本工资2500,以前10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都由公司垫付(因为是新公司还没开始办好公司交社...
我上班有10个月后,公司才开始给我补交社会保险(个人要补交第月大约500多元),我基本工资2500,以前10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都由公司垫付(因为是新公司还没开始办好公司交社保的各项手续所以还没有扣我个人社保的部分),于是就产生了现在公司开始要给我补交社保,但要求我将以前公司垫的未扣社保的工资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退还给公司,我本人认为是绝对不合理的,请问有什么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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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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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了一下问题,个人理解应该是
社会保险:单位帮个人补缴以前月份,个人应该承担个人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个人,单位只是代扣代缴,所以应由个人承担个税
社会保险:单位帮个人补缴以前月份,个人应该承担个人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个人,单位只是代扣代缴,所以应由个人承担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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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找个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一下,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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