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现在已经加盟“都市恋人坊”了吗?能和我说说情况吗?我也想加盟的!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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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开abc
2012-05-14 · TA获得超过11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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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加盟程序
  2. 签订“加盟意向合同”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3.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 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
最好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4.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5.开张前一天到总部订首批产品;  
 6.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7.吉日开张。
编辑本段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
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编辑本段形式
自愿加盟
  (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
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
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
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
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
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
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委托加盟
  (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
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
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
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特许加盟
  (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
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
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
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
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免费加盟
  (Gratis Chain)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
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利润,
这种加盟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
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
目前国内只有化工涂料行业有这种先例。也是发展最缓慢的加盟。
编辑本段选择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
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 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
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
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
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
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
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
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
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
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编辑本段考察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表面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项目。
实际上,创业者还是应该从项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许加盟体系这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对有意向的加盟项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到该项目的加盟店去消费,
以顾客身份和店老板或店员聊天,并估算每天的营业额,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等;
考察持续一段时间后,看考察结果是否和加盟总部介绍的内容相符,以此判断对方的诚实态度。
不要和不诚信的盟主合作。   而如果该项目根本还没有开过加盟店,
或第一家店一年时间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后,要了解清楚加盟项目的特许加盟体系的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对特许加盟商业模式的认识和运作水平,
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许加盟管理手册和加盟店营运手册;
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选择、加盟店店址选择等方面持负责任的谨慎态度;
看他是否重视加盟店的利益和后续管理等。   
这种考察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参加盟主举办的培训,
然后准备大量问题去“刁难”他们,看他们是否对加盟项目有完全充分的准备。
编辑本段注意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商标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
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
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
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
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
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
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
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
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
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
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
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
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
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
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
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
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知识产权,
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
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
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
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
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
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
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
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
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
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
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
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
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
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
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
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
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
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
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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