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租赁合同法的?帮帮我,最好是学法律的!!!!

我这个月5号租的房子,签的五号的合同,房东说八号能搬走,可今天都十号了,昨天晚上还在那个房子住,我们也不好意思说,今天去找中介,让中介帮沟通,中介给房主打电话的时候房主急... 我这个月5号租的房子,签的五号的合同,房东说八号能搬走,可今天都十号了,昨天晚上还在那个房子住,我们也不好意思说,今天去找中介,让中介帮沟通,中介给房主打电话的时候房主急眼了,说房子不租了,后来商量了半天同意尽快搬走,还让我们换锁,换锁的时候我们发现暖气管外面没接,就是意味着冬天没有暖气,今天也没敢再给房主打电话,中介说现在说取暖的事太早了,我就是想问一下,如果房主不给我们接暖气,她能把取暖费退给我们么?我们有权利要么?要是她中途不租我们房子,能付违约金么?我们签的半年的合同,合同上说房主支付取暖费,但没说违约的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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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绒色特
2015-10-14 · 知道合伙人互联网行家
驼绒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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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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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匿名用户
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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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中约定房东支付取暖费的,区分为房东自行承担与房客承担,应当明确约定;3、如果约定房客支付取暖费而没有取暖设施的,可要求房东退还;4、房东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无故解除租赁合同的,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另一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5、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情形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纵横法律网 马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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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顾问
2011-06-10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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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房主不给您接暖气,她应该把取暖费退还,她中途不租你们房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如果他要是推时间呢?敷衍我,就是不给我安暖气怎么办?
追答
退还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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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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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租的房子某方面存在瑕疵可以要求房东进行维修,如果房东不进行维修可以自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支付!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接上取暖管)...或者自己维修后要求房东付费(当然要保留维修证据,这点要注意)。当然你们也可以协商让其返还取暖费,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中途不租了,当然会构成违约(不过这要在合同租期之内),自然也要支付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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