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谭一夫,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北京某证券公司执行总裁。谭妻陈晴,壮族,1964年8月出生,历史学硕士,广东中山某大学副教授。谭、陈二人1985年... (1) 谭一夫,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北京某证券公司执行总裁。谭妻陈晴,壮族,1964年8月出生,历史学硕士,广东中山某大学副教授。谭、陈二人1985年10月1日结婚,结婚后生谭女谭琪琪,17岁,中山市某中学高中一年学生。谭一夫自1996年到北京任职以来,一直与陈晴分居两地,感情日渐淡漠。谭一夫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北京与温文茜(女,汉族,23岁,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签约歌手)同局,并于2002年9月生一男孩谭健男。
2003年国庆期间,谭一夫陪同谭父、谭母、谭之未婚妹妹谭美珠去九寨沟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一同死亡。后事处理完毕以后查明,谭父谭母共同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的房产一套(评估价值36万元),存款股票及其他财产折合人民币70万元。谭一夫拥有证券公司股权评估价值2760万元,位于北京产权证标明为谭一夫而由温文茜母子居住的房产一套,评估价为140万元。陈晴在中山市有房产一套,评估价为30万元,陈晴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折合人民币价值15万元。谭美珠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无个人财产。事故发生以后。以上财产全部为陈晴占有。温文茜向陈晴提出自己与谭一夫属于事实婚姻,且生有一子,要求与陈晴平分上述财产。陈晴拒绝,因此成讼。
问:
1.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谭一夫一行四人的死亡顺序

2.温文茜是够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并请指明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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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家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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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推定谭一夫妹妹谭美珠最先死亡,其后推定谭父、谭母先死,最后谭一夫死亡。
理由:继承法解释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温文茜没有继承权。
因为温文茜与谭一夫只是非法同居关系,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的范围只是配偶、父母、子女。

3、谭美珠没有个人财产不予考虑。

谭父、谭母的遗产包括位于中山市的房产一套(评估价值36万元),存款股票及其他财产折合人民币70万元。共计人民币:106万元。

谭一夫从其父母那继承来的106万元,应属夫妻共有,减去属于其妻的部分,剩余53万元为谭一夫的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谭一夫的财产为证券公司股权评估价值2760万元,位于北京产权证标明为谭一夫而由温文茜母子居住的房产一套,评估价为140万元。共计:290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减去属于其妻陈晴的部分,谭一夫的个人财产为:1450万元。
理由:继承法解释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陈晴在中山市有房产一套,评估价为30万元,陈晴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折合人民币价值15万元。共计:45万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减去属于陈晴的部分,剩余的22.5万元为谭一夫的个人财产。
依据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谭一夫的遗产为:53万+1450万+22.5万 共计:1525.5万元。

谭一夫死后,应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包括其妻陈晴、其女谭琪琪和其子谭健男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三人各继承508.5万元。
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陈晴:1525.5万元+508.5万元 共计:2034万元
谭琪琪和其子谭健男各5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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