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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的民法典的意义: (一)《拿破仑法典》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 (二)《拿破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模楷 影响: 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称为《拿破仑法典》的缘故,固且由于它是在拿破仑执政时代所完成、公布。然而拿氏自己对于那法典积极的热心和加意的培护,却也是一件不可抹杀的事实。譬如,在1800年8月12日,他曾下过一道命令,要立时组织一个四人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限定他们于是年十一月内完成其全部工作。这种举动虽未免失之躁急,然而拿氏对编纂民法典之热忱,于此可见一斑。又如当草案在参政院全体大会讨论的时候,拿氏不但积极参与,并且亲任主席。该会共开过一百零二次,拿氏任主席竟至九十七次之多。拿氏以军书旁午之身而克如此,我们实不能不承认他对于此事兴趣之浓厚。在革命之前(即所谓“旧制”之下),法国民法均以地方为单位;其种类之多,以数百计。伏尔泰谓旅行法国者之换法律犹如其换马匹一样,盖即指此。但自罗马法研究之逐渐复兴,这些法律遂渐趋于少数化及统一化。所以,罗马法之复兴与法国民法之统一,实有连带的关系。缘十二、十三世纪之际,欧洲文艺复兴(Renaissance)微具曙光;罗马法的研究亦呈苏苏之象。各国学者群趋意大利之波伦亚(Bologna)大学习律,而波伦亚遂成为研究《优帝法典》之中心。法学大师依纳留(Irnerius)便名贵一时,学者景从。[5]未几,而有所谓之“注释派”(Glossators)产生。但“注释派”之研究罗马法纯是学理的,犹如我们今日研究穆勒的名学或康德的哲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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