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扩展资料:
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补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
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协议书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几个常见问题
1)、找到单位后,一定要签协议书吗?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至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再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如果毕业生选择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录用权力或没有录用计划(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都不帮毕业生解决户口和人事关系),毕业生不能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否则学校将视为无效协议不予审批,但毕业生一定要提请该单位向学校出具一份接收毕业生的书面证明,作为毕业生落实就业的依据,学校据此将毕业生列入“自主择业”范畴,毕业后派遣回生源地区。如果这种情况毕业生又不想回生源地区,而想去其他城市,可委托学校办理托管手续。
如果毕业生的户口既不想回生源地区,又不想去实际工作的城市(不论实际工作的单位是否具备录用权力或录用计划),而是想将户口留在其他城市(如武汉市),则不需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但切记要签劳动合同),而应与户口欲留城市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书》,学校将依据此《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
2)、协议书的领取和签订主要有哪几个步骤?
1、经过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向学校就业指导处领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注:需具备用人单位签章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3、毕业生将协议书送至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登记并编制就业方案
4、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盖章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院系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3)、学校在协议书的签订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1、一名学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均有对应编码的协议书,不得使用他人的协议书。
2、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在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与否。供需签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等)。如要变更,学生需持本人申请报告、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公函和新用人单位接收函,向毕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协议书,方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注:违约改签单位,对毕业生个人、单位、学校都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希望毕业生与单位签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尽量不要发生违约改签现象。
3、如果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书,方可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
4、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需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报考意图。如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和承担了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学校可不视其为违约。
4)、填写协议书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名称: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2、用人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独资、合资、国营、私营等。
3、无单位机构码或信息登记号的单位可不填写该栏。
阿4、档案接收一栏: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名称与地址,如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某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等。
5、专业:所填写的是专业名称,应为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是专业方向或院系名称),务必与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登记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落户地址:毕业生在毕业后,户口将迁往的地址。此地址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地址,亦不等同于档案接收地址。如单位有集体户口,请填写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如单位无集体户口,可将户口搭在入户城市的亲戚朋友处,但须先得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注:毕业生将户口落在非生源地的前提条件是已得到入户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同意与审批。
7、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各项福利、违约金等最好注明,若不注明,易引起纠纷。双方可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附加条款,附在协议书后,如甲方有何特殊的体检要求等。
来源:重庆三峡学院就业信息网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通之处:
(1)合同的性质一致;(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3)法律依据一致。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目前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就业协议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需学校鉴证并列入就业方案,但学校不是主体一方,不作为协议的一方签字。(3)签订的内容不同(4)适用的人员不同;(5)签订的时间不同。
三、就业协议签订须知
1、订立原则:(1)主体合法原则(2)平等协商原则
2、订立的步骤(1)要约(2)承诺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1)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的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则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受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特别应该写清楚用人单位的单位机构代码及信息登记号,否则将无法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4、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1)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2)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誉(3)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 。
5、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无人事权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签约前必须清楚无人事权的单位是否与人才交流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是否向人事局已申报用人计划。(3)对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①约定条约是否合理 ②约定的条款能否承受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一般是附后补充,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如双方没有签字盖章,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4)要把握签订就业协议的时机和程序:①在就业洽谈会上,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确定了用人单位,对方也明确表示录用意愿后。②要避免在自荐洽谈时积极主动,而在签约时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心犯疑虑,或因脚踏两只船而丧失了最佳时机。③在与某一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即立即停止与其他单位继续洽谈,即使以前洽谈过,也应及时给对方反馈信息,说明情况,以便对方另觅合适人选。④如果毕业生有意的某一单位在洽谈会上暂时无法签约,可先达成意向,等会后在继续联系洽谈,以便最终签约。
四、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的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 ;(2)自主择业的权利 ;(3)平等竞争的权利 ;(4)获取信息权;(5)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权利;(6)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
2、毕业生的任务:(1)回报国家、社会的义务;(2)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3)如是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4)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5)按时到工作单位的义务。
3、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通过毕业生就业部门的保护;(3)毕业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