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下列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参考答案或题目出处。。。

案例1.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绑架吴某。... 案例1.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绑架吴某。2009年12月12日,王某和李某在放学路上将吴某绑架到一间黑屋子,然后给吴某的父亲老吴打电话勒索1万元。老吴迟迟不答应。王某和李某便强奸了吴某,然后杀害了吴某,并逃往外地。老吴报警,警察通缉王某和李某。李某的父亲老李打听到李某的下落,便劝李某自首,李某不答应,老李便拽着李某要去公安局,李某不情愿地被拉到了公安局,随后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王某隐藏的地方。警方借此抓获了王某。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案情2:张某民事诉讼败诉,但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对其采取强制履行措施,将其一部轿车扣押到法院。张某心有不甘,便想偷回自己的轿车,第二天晚上,张某来到法院,正在翻法院的院墙时,被保安李某发现。李某上前拽住张某的脚,张某伸脚去踹李某,但李某坚持不放手,张某情急之下便用墙头的一块砖砸向李某,李某重伤倒地。张某趁机逃离现场。三天后,李某从医院出来 ,偶而碰见张某开车从此地路过,便跑走上前抓住车门,欲抓捕张某。张某让李某放手,李某仍不放手,张某便突然刹车,李某被重重摔倒在地。张某以为李某死亡,便将李某放进后备箱,拉到荒郊野外,挖坑将李某尸体掩埋。张某离开后三分钟,李某就奇迹般地爬出来,但肺部已受得伤,刚向前挣扎两步,不料掉进附近猎人为打猎而设的陷阱,当场摔死。
问题:
(1)张某盗窃自己的轿车,是否构成犯罪?
(2)对张某打伤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3)张某开车撞倒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4)张某将李某掩埋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5)最终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案例3:冯某苦苦追求秦某(女)无果,便欲强奸秦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冯某想出一个办法,隐瞒自己欲实施强奸的意图,欺骗方某说:“我们把秦某拐卖了,一定能赚很多钱”,方某答应。两人将秦某绑架到一座黑屋子,冯某欺骗方某说:“你出去联系买主,我来看守”,方某便出门去寻找买主。冯某趁方某不在,便强奸了秦某,并致秦某昏迷。此时,冯某发现秦某的钱包,便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离开现场。方某联系到买主贾某,带贾某来到黑屋子,以一万元将秦某卖给贾某。贾某将秦某带回家后,将其关押起来,秦某羞愤便用剪刀自行毁容,贾某见此情景,便无心收留,便以3千元将秦某卖给吴某。吴某也将秦某关押起来,秦某便用剪刀要割腕自杀,吴某见此情景,出于同情,将秦某予以释放。
问题:
(1)冯某与方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冯某都触犯了什么犯罪?最终应如何处理?
(3)贾某触犯了什么犯罪?最终应如何处理?
(4)吴某触犯了什么犯罪?最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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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945420545
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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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首先先说责任能力,根据递进式犯罪构成,王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绑架并不在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八种行为之中,故王某具备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李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故应当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绑架罪为目的犯,李某构成绑架罪。王某于李某在实施绑架后,将被害人吴某强奸,强奸行为在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八种行为之中王某李某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其次,罪数形态上,李某在绑架吴某过程中强奸被害人吴某应数罪并罚,王某只构成强奸罪。最后,李某不成立自首,李某是被其父拽去公干局的,但李某在犯罪后,有主动交待并在逮捕王某的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与李某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1)我国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是从财产所有权入手的,张某的轿车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法院属财产的保管人,在此特殊情况下,盗窃所有权尚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构成犯罪。(2)张某成立盗窃罪的未遂,但张某在被李某发现后抗拒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造成李某重伤,此时张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3)张某开车撞李某的行为应为故意伤害。
(4)在有责性中,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观的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且故意杀人未遂犯重于故意伤害既遂犯,故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
(5)故意杀人未遂与抢劫未遂数罪并罚。
案例三:(1)冯某与方某构成共犯。首先,共犯的成立必须基于确定的故意,冯某在拐卖秦某的过程中,持有放任心理的间接故意,即其冯某虽无直接追求出卖秦某的目的直接故意,但其又放任秦某被出卖的主观心态。其次,冯某与方某共同将秦某绑架到一座黑屋子。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冯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被拐卖妇女的,为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
(3)贾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4)吴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我国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逃跑的陶
2011-06-14 · TA获得超过106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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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两人都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因为李某在被捕后交代了王某的藏匿处,算是立功了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罚,至于王某依据刑法应当判处死刑。这是依据刑法第239条,和67条。
案例2(1):张某盗窃自己的车本应属于盗窃行为,但后来为了抗拒抓捕而暴力反抗,这就是盗窃转抢劫,应当判处抢劫罪。
(2)他打伤保安是为了抗拒抓捕,所以这个行为不单独定罪,应当看作是其盗窃转抢劫的一个行为,直接与盗窃车的行为合并定为抢劫罪。
(3)他开车撞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4)他掩埋李某的行为算是故意伤人(未遂)
(5)最后应当对他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案例3(1)冯某与方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冯某是强奸罪,方某是拐卖妇女罪。
(2)冯某触犯强奸罪,应当按强奸罪论处。
(3)贾某是拐卖妇女罪。
(4)吴某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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