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很严重!希望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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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既然孩子已经出生,无论他的父母结婚与否都是他的父母,都对于这个孩子有抚养权。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配有权拿回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那个男的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还乞求什么呢?既然他这样风流那么我们也要为我们自己的未来着想啊。难道就这么过一辈子,永远在男人的光环下啊,女人应该利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创造一片天,做父母的在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如果不想自己孩子也想自己一样经受这些,就应该用自己的双手改变。女人不必男人少什么,两个鼻子一个嘴巴,人家能干的我们也能干,凭什么就让他们在这里作作威作福啊。再说这样的婚姻也已经成为了空洞的婚姻,还在乎他干什么?我们也不能这一棵树上吊死啊。总之,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幸福。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既然孩子已经出生,无论他的父母结婚与否都是他的父母,都对于这个孩子有抚养权。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配有权拿回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那个男的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还乞求什么呢?既然他这样风流那么我们也要为我们自己的未来着想啊。难道就这么过一辈子,永远在男人的光环下啊,女人应该利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创造一片天,做父母的在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如果不想自己孩子也想自己一样经受这些,就应该用自己的双手改变。女人不必男人少什么,两个鼻子一个嘴巴,人家能干的我们也能干,凭什么就让他们在这里作作威作福啊。再说这样的婚姻也已经成为了空洞的婚姻,还在乎他干什么?我们也不能这一棵树上吊死啊。总之,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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