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国际上采取维和行动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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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和平部队,是联合国在协调或解决国际争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措施,至今仍然是一个充满复杂因素的概念。就其建立、管理、职权范围、经费开支或活动程序来分析,尚不能认为已构成一种具有明确规范的国际制度。特别是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依据,一向众说纷纭,是一个争论颇多的问题。在宪章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欧美学者,有的援引宪章第6章或第7章有关条款,用以说明这种部队的建立与管辖只能是安理会的职权;有的则引用与大会职权相关的条款或宪章以外的其他联合国文件如1950年的《联合维持和平决议》作为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基础;有的还以联合国为实现其宗旨所应具有的一种隐含权力(implied powers)来论证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根据;也有学者认为,从历次部队的建立程序、职责范围、活动实践来考察,以宪章第40条来解释维持和平部队,似乎比较符合宪章的精神。
参考资料: 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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