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多少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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