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事后的误工费应该怎样赔法?
甲某酒后驾轿车与乙某驾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乙某右大腿骨折,两车不同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某开车逃离现场,两个钟后到交警处自首。由此鉴定甲某负全责,乙某在事故中没...
甲某酒后驾轿车与乙某驾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乙某右大腿骨折,两车不同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某开车逃离现场,两个钟后到交警处自首。由此鉴定甲某负全责,乙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现乙某住院已快两个月,甲某已付医疗费用三万三,也对乙某进行了伤势鉴定,结论为乙某轻伤。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事后误工费的赔法。对方要求赔4万,其中包括康复后折钢板医疗费1万,一年内不能工作误工费1.5万(无固定收入,主要是开摩托车搭客)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两人三个月共1万,伙食费两人三个月共2700等等。甲某觉得不合理,不会赔这么多给他,也没能力赔,但我们都希望协商协调解决,请问有什么好方法能解决,能降低对方的要求,尽量赔少点,哪些应该赔,哪些能少赔或不用赔的,能详细的告诉我吗?万一协调不来,又该怎么去处理?打官司应该怎样打法,有胜诉的机会吗?急切盼望回复! 展开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事后误工费的赔法。对方要求赔4万,其中包括康复后折钢板医疗费1万,一年内不能工作误工费1.5万(无固定收入,主要是开摩托车搭客)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两人三个月共1万,伙食费两人三个月共2700等等。甲某觉得不合理,不会赔这么多给他,也没能力赔,但我们都希望协商协调解决,请问有什么好方法能解决,能降低对方的要求,尽量赔少点,哪些应该赔,哪些能少赔或不用赔的,能详细的告诉我吗?万一协调不来,又该怎么去处理?打官司应该怎样打法,有胜诉的机会吗?急切盼望回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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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是全责,对方是受害者,要多说好话,让对方了解你的赔偿能力有限,如果得不到对方谅解,就用拖延时间的办法,达不到理想数字就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并不是只有有固定收入的人,才会有误工费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是有固定收入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有固定收入的人,按照本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奖金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实践中有固定收入,赔偿义务人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受害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包括单位雇用的临时工或者试用期内人员),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从事自由职业或者从事临时工作的人都难以证明自己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显然受害人有义务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仍无法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标准对误工费予以确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诉法院所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由两个:一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二是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第二,关于误工时间,严格来说,必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诊断书)佐证。一般来说,住院期间的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的天数为准,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应当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证明,同时诊断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复查病志中的记载相吻合。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或者自己的工作不需要请假,所以没有要求医生开具诊断书。而事后要求医生补开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时,如果从受害人的病历中可以反映出其休息天数,当然可以按该天数来计算误工时间。如果病历也无法反映出真实的误工天数,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受害人伤残的,并非误工时间就一定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条件必须是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因此受害人显然要对其持续误工的情况予以证明,如诊断证明是持续的,其次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也应当是持续的,当然具体还要考察受害人伤残的实际情况,如伤残情况是否对其工作有实际影响或阻碍等。
第三,如果受害人是没有收入的人员,是否有权利要求误工费?只要是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是有权利主张误工费的。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的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家庭主妇;另一类是无业人员。因为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在外挣钱,但是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具有价值,能够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人员获得收入。家庭主妇应该比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无业人员,因为其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是他们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无业人员的误工应该比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进行赔偿。
第四,不予赔偿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带薪休假或者年老退休的时候,是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还有的工作,比如政府公务人员或者比照公务员待遇的一些单位,其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请假单位一般并不扣发其工资,这些人员也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误工费。因为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照领,也就是说,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当然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的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兼职收入,但因为受伤而不能获得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比如,受害人是教师,在暑假期间兼职做家教,但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能再获得该笔收入了。
第五,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标准,月收入超过1600元,就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受害人,应当提供纳税证明对其收入情况予以佐证。同时因误工费采取补偿原则,即误工费仅是为了填补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损失的收入,因此单位应提供关于劳动者因受伤而实际扣发工资情况的证明,严格说,该误工证明上应同时盖有用人单位公章和财务(劳资)专用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如果工作单位并没有实际扣发受害人工资,那么显然就不存在所谓的误工费了。因此,误工证明上除了要证明误工人员的月收入情况外,还应当体现出单位是否给误工人员实际扣发了工资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一些个人和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为他人提供虚假的误工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防止这些人钻法律空子,赔偿义务人在举证期内可到出具误工证明的单位,对受害人是否为该单位员工、真实收入等情况作调查取证。同时为了维护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对证据采信时亦应从严,必要时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交通肇事前、交通肇事误工期间、交通肇事上班后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和劳资专用章,并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在内的工资发放表(内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等内容),对其工资情况以及扣发工资的情况严格掌握。
误工费的赔偿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并不是只有有固定收入的人,才会有误工费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是有固定收入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有固定收入的人,按照本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奖金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实践中有固定收入,赔偿义务人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受害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包括单位雇用的临时工或者试用期内人员),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从事自由职业或者从事临时工作的人都难以证明自己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显然受害人有义务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仍无法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标准对误工费予以确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诉法院所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由两个:一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二是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第二,关于误工时间,严格来说,必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诊断书)佐证。一般来说,住院期间的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的天数为准,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应当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证明,同时诊断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复查病志中的记载相吻合。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或者自己的工作不需要请假,所以没有要求医生开具诊断书。而事后要求医生补开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时,如果从受害人的病历中可以反映出其休息天数,当然可以按该天数来计算误工时间。如果病历也无法反映出真实的误工天数,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受害人伤残的,并非误工时间就一定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条件必须是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因此受害人显然要对其持续误工的情况予以证明,如诊断证明是持续的,其次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也应当是持续的,当然具体还要考察受害人伤残的实际情况,如伤残情况是否对其工作有实际影响或阻碍等。
第三,如果受害人是没有收入的人员,是否有权利要求误工费?只要是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是有权利主张误工费的。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的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家庭主妇;另一类是无业人员。因为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在外挣钱,但是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具有价值,能够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人员获得收入。家庭主妇应该比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无业人员,因为其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是他们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无业人员的误工应该比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进行赔偿。
第四,不予赔偿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带薪休假或者年老退休的时候,是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还有的工作,比如政府公务人员或者比照公务员待遇的一些单位,其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请假单位一般并不扣发其工资,这些人员也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误工费。因为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照领,也就是说,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当然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的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兼职收入,但因为受伤而不能获得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比如,受害人是教师,在暑假期间兼职做家教,但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能再获得该笔收入了。
第五,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标准,月收入超过1600元,就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受害人,应当提供纳税证明对其收入情况予以佐证。同时因误工费采取补偿原则,即误工费仅是为了填补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损失的收入,因此单位应提供关于劳动者因受伤而实际扣发工资情况的证明,严格说,该误工证明上应同时盖有用人单位公章和财务(劳资)专用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如果工作单位并没有实际扣发受害人工资,那么显然就不存在所谓的误工费了。因此,误工证明上除了要证明误工人员的月收入情况外,还应当体现出单位是否给误工人员实际扣发了工资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一些个人和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为他人提供虚假的误工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防止这些人钻法律空子,赔偿义务人在举证期内可到出具误工证明的单位,对受害人是否为该单位员工、真实收入等情况作调查取证。同时为了维护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对证据采信时亦应从严,必要时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交通肇事前、交通肇事误工期间、交通肇事上班后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和劳资专用章,并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在内的工资发放表(内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等内容),对其工资情况以及扣发工资的情况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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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分为三个层级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误工费是不可能赔这么多的。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分为三个层级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误工费是不可能赔这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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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你拿出三万三很讲义气了,你逃逸负全责没有胜诉的机会。首先乙方对你车保全没有,车提出来没有,车提出来了过户。让他找你谈,那就好办多了,如果保全了你车,最后上法院告你4万差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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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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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按住院的实际天数。其标准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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