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0
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
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手续。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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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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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李某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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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已经办理,虽开始李某不知情,但自去年秋天到今年闹离婚前,李某肯定已经知晓且并未对孙某的行为提出异议,默认了孙某收养孩子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孙某收养孩子的行为应当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孩子的养父,应当尽到抚养养子的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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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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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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