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类能将子类的对象定义成自己的成员吗?能定义的话 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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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基类是B={D,E1},子类D={B,E2}={D,E1,E2}={D,E}
(大括号内列出等号左边类的成员)
那么子类D就会包含一个类型是自身的成员。而这个成员既然类型是自身,那么它也同样会包含一个类型与自身相同的成员。D的成员结构可以用上面的符号表示如下:
D={D,E}={{D,E},E}={...{D,E},...,E}
这样就会形成“包含”的一个死循环。
可以想像构造这么一个D类型的对象的过程,它首先会先构造一个B类型的对象,而B类型中包含了一个D类型成员,所以它又要为B类型构造一个D类型的对象,这个D类型对象的构造又要先去构造B类型的对象……就这样也会形成一个构造函数的死循环(没有终点),最终不可能构造出最外层的D对象。而构造的过程中,每一层都要分配E的空间,这个空间的分配也是有增无减,所以最终也会使得内存耗尽。这几点也就是这个方式的不可行之处。所以尽管语法上没问题,设计是绝不允许这么设计的。
如果必须包含,可以使用指针代替。因为分配一个指针,不会伴随子对象的构造。 如果基类中需要的子对象不是每个基类对象都必须单独包含一个,如果他们可以共享一个子对象,那么也可以通过静态声明的方式来实现。这两种方法都不会形成上述的设计问题。
(大括号内列出等号左边类的成员)
那么子类D就会包含一个类型是自身的成员。而这个成员既然类型是自身,那么它也同样会包含一个类型与自身相同的成员。D的成员结构可以用上面的符号表示如下:
D={D,E}={{D,E},E}={...{D,E},...,E}
这样就会形成“包含”的一个死循环。
可以想像构造这么一个D类型的对象的过程,它首先会先构造一个B类型的对象,而B类型中包含了一个D类型成员,所以它又要为B类型构造一个D类型的对象,这个D类型对象的构造又要先去构造B类型的对象……就这样也会形成一个构造函数的死循环(没有终点),最终不可能构造出最外层的D对象。而构造的过程中,每一层都要分配E的空间,这个空间的分配也是有增无减,所以最终也会使得内存耗尽。这几点也就是这个方式的不可行之处。所以尽管语法上没问题,设计是绝不允许这么设计的。
如果必须包含,可以使用指针代替。因为分配一个指针,不会伴随子对象的构造。 如果基类中需要的子对象不是每个基类对象都必须单独包含一个,如果他们可以共享一个子对象,那么也可以通过静态声明的方式来实现。这两种方法都不会形成上述的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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