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法学问题,请专业人士帮帮忙,谢谢
王某在某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拉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
王某在某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拉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得照相机被摔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王某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了感谢。
提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员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展开
提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员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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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仅供参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说: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一百三十二条又规定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实施救助该女子时,王某的个人财产以及他本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他们之间因而就产生了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得救女子)适当补偿给王某的财产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作为王某在救助他人时,自己受了伤,去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又该女子承担,也是有理有法的。作为受益人的家属支付给王某的这些费用,也是应该的。但是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因为,这100元不能证明他的真正用途。如果要求该女子承担一些误工费,还是可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说: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一百三十二条又规定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实施救助该女子时,王某的个人财产以及他本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他们之间因而就产生了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得救女子)适当补偿给王某的财产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作为王某在救助他人时,自己受了伤,去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又该女子承担,也是有理有法的。作为受益人的家属支付给王某的这些费用,也是应该的。但是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因为,这100元不能证明他的真正用途。如果要求该女子承担一些误工费,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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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本案中王某没有就在女子的义务,但是为了女子的生命安全而救助女子,由此造成的自己财产损失以及救助费用都由女子承担;但是不能请求女子给与报酬,其中的相机损害,自己的受伤,下山食宿费都是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女子承担
垫付的医疗费用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当然要偿还
无因管理是指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本案中王某没有就在女子的义务,但是为了女子的生命安全而救助女子,由此造成的自己财产损失以及救助费用都由女子承担;但是不能请求女子给与报酬,其中的相机损害,自己的受伤,下山食宿费都是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女子承担
垫付的医疗费用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当然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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