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47、48、49、50条,哪位大神能帮我分析分析它们啊,有点乱啊
例如,47条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完了48条说还能上诉。。。而其他情况不服也能上诉。。。那还规定47条有什么用啊?...
例如,47条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完了48条说还能上诉。。。而其他情况不服也能上诉。。。那还规定47条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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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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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服不能上诉,但是它如果可以证明仲裁庭的仲裁出现错误(第49条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换句话说,如果仲裁庭的仲裁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不服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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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劳动仲裁是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对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仲裁结束后,若用人部门或者劳动者有不服的可以再走民事诉讼程序,就是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追问
恩,我明白你说的,但是我的疑问是既然只要不服,就都能上诉,那为什么还要有47条非要规定两种情况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呢?别的情况不是终局裁决又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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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上诉!
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可以去中院申请撤销!
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可以去中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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