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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500,C...
2001年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500,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500,超过L/C规定的USD1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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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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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信用证是没有溢短装条款的,这种信用证必须完全按照条款做,你们的数量,金额都不符银行肯定会拒绝议付,改为担保托收,这是符合规则的,银行没有责任。这种事情在合同上就应该注明允许溢短装5%,信用证也应该加上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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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信用证上是否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允许有百分之五的增加,假如明确规定不允许,银行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那根据UCP600,在散货项下,数量允许有百分之十的增减,金额的话相应的也允许有相应的变动,该笔货物在允许范围之内,所以银行这样处理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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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为金额不符合,拿到信用证必须依据上面要求的条款一一配套,一个字都不能改变或是不符,所以银行回答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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