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们公司不给交纳社保,让自己以个人名义交纳,不过在发工资时把个人交纳的社保费给单独加在工资里了,比如,我的基本工资同1800元,另外又补发给我个人交纳的社保费部分500元...
我们公司不给交纳社保,让自己以个人名义交纳,不过在发工资时把个人交纳的社保费给单独加在工资里了,比如,我的基本工资同1800元,另外又补发给我个人交纳的社保费部分500元,加起来一共是发我2300元,这样我每月向社保局交纳317.20,这部分自己交纳的社保费能否在个税前扣除呢?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2300-317.2-2000这样计算呢?
请各位会计同行帮忙解答一下吧,非常感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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