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继续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
题目: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继续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刘杰外出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到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子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子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不检点,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处形式变更遗嘱为:我的3间房于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是死于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问题。
问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先谢谢了。 展开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继续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刘杰外出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到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子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子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不检点,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处形式变更遗嘱为:我的3间房于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是死于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问题。
问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问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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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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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其父刘建民、母宋丽华、妻韩梅、女刘甜继承。刘杰与韩梅夫妻共有的6万元一分为二,其中3万是刘杰的遗产,由四个人平均分配,每人7500元。
答2:因无法确定刘建民和刘玉的死亡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刘建民先死,即刘建民死后,3间房和1万元按照公证遗嘱由刘玉继承,刘建民继承刘杰的7500由妻子宋丽华、女儿刘玉、孙女刘甜(代位刘杰继承)3人平均分配遗产,即刘玉3间房子+12500元,宋丽华2500元,刘甜2500元。
答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丈夫宋双、母亲宋丽华、儿子宋宇继承。其遗产包括婚前财产3000元+继承的3间房产+1万元(如果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也应为遗产,因题目中未提及刘玉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故在此视为无共同财产),由丈夫宋双、母亲宋丽华、儿子宋宇平均分配。
答4:只有公证遗嘱才能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因刘建民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所以之前的公证遗嘱仍然有效,所以刘甜甜有权继承那1万元。
另外请注意:一、对无生活来源的人,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即多分遗产,例如父母无收入来源,子女还小需要抚养照顾等;二、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传承专家团队】
答2:因无法确定刘建民和刘玉的死亡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刘建民先死,即刘建民死后,3间房和1万元按照公证遗嘱由刘玉继承,刘建民继承刘杰的7500由妻子宋丽华、女儿刘玉、孙女刘甜(代位刘杰继承)3人平均分配遗产,即刘玉3间房子+12500元,宋丽华2500元,刘甜2500元。
答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丈夫宋双、母亲宋丽华、儿子宋宇继承。其遗产包括婚前财产3000元+继承的3间房产+1万元(如果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也应为遗产,因题目中未提及刘玉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故在此视为无共同财产),由丈夫宋双、母亲宋丽华、儿子宋宇平均分配。
答4:只有公证遗嘱才能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因刘建民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所以之前的公证遗嘱仍然有效,所以刘甜甜有权继承那1万元。
另外请注意:一、对无生活来源的人,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即多分遗产,例如父母无收入来源,子女还小需要抚养照顾等;二、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传承专家团队】
20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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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首先按照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追问
分别根据问题1~4回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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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建民 宋丽华 韩梅 刘甜甜 财产先分一半给韩梅 剩余的私人均分
2 刘玉 全部给刘玉
3 宋双 宋宇 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宋双,剩余的两人均分
4 按照公证遗嘱办
2 刘玉 全部给刘玉
3 宋双 宋宇 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宋双,剩余的两人均分
4 按照公证遗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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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
2、刘玉
3、宋丽华、宋双、宋宇
4、刘甜甜分不到刘建民的财产
2、刘玉
3、宋丽华、宋双、宋宇
4、刘甜甜分不到刘建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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