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会议上签署的条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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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条约》 1921年12月13日,签订《美、英、法、日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通称《四国条约》。有效期10年。条约规定:“互相尊重它们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岛屿领地的权利”,“缔约国之间发生有关太平洋某一问题的争端”,应召开缔约国会议解决。缔约国在太平洋区域的权利遭受任何国家威胁时,缔约国应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还规定:“1911年7 月13日英国和日本在伦敦缔结的协定应予终止。”签约同日,四国共同发表的声明指出,缔结上述条约,不能认为美国同意委任统治条款。此举表明美国不受凡尔赛体系约束。 《五国海军条约》 1922年2月6日,签订《美、英、法、意、日五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通称《五国海军条约》。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舰总吨位的比例为5∶5∶3∶1.75∶1.75。第7条规定,美、英、日、法、意航空母舰总吨位比例依次为13.5∶13.5∶8.1∶6.6∶6.6,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为止。这是美国的又一胜利。日本原来要求的比例是10:10:7,在美国的压力下只得屈从。英国被迫承认美国与英国海军实力的平等地位。美、英达到了限制日本海军力量的目的。作为对日本的让步,规定了美、英、日要维持太平洋西部区域海军基地现状。 即英、美不得在这个区域建设新的海军基地。 《九国公约》 中国问题是会议中心议题。中国参加会议的3个全权代表为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和前司法总长王宠惠。1921年11月26日,施肇基提出《十项原则》,要求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之完整及政治与行政之独立”,却又赞同美国要求中国实行的“门户开放”政策。12月14日,王宠惠提出废除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的议案。中国还在会议上提出山东问题。经中日谈判,1922年 2月 4日签订《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和《附约》,日本被迫交还前德国胶州租借地,但仍保留许多特权。同日日本代表币原喜重郎发表声明,废除“二十一条”的一些条款。会议期间顾维钧还提出关税自主、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军警、撤销在中国的外国电台和邮局、废止各国在华租借地、取消势力范围、公布秘密条约并由大会决定有疑点的条约的效力等议案。与会各国只同意将来不划分势力范围,公开秘密条约与契约以及有条件地裁撤外国邮局,其他议案均被否决。1922年2月6日,签订《九国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通称《九国公约》。条约规定:“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完全无阻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的巩固之政府”;“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实质上是要挟中国政府执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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