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 形势政策题 简答题:简述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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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频繁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多宝鱼等,无不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问题。食品安全已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甚至还关系到公民对社会和政府的信赖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受到大家的重视。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食品法律、法规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大法是《食品卫生法》,所监管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恰恰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因此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另外,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1.2 监管模式分段管理,职责不清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几大部门是按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实行分段管理,承担不同环节的监督职责。
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件好事,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执法部门过多却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深化相互制约难。有些部门不是不想主动跟进食品安全管理,但碍于职权范畴,不敢过界越权,破坏官场规矩。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由于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关系密切,也容易造成某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现潜规则。例如国家实行免检制度,令企业争相与质检部门拉关系,最终堕落为官商勾结的新手段。
1.3 食品质量标准存在缺陷
我国食品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总共将近3 000项。虽然数量上不可谓不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①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相当一部分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②我国食品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各部委制定,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③标准的评估修订没有及时跟进,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20年都不修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2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2.1 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是基础和保障。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颁布的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安全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经济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尽早实施《食品安全法》。各食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了较大修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对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生产者只能按照有关部门严格制定的法定目录进行添加,凡是目录之外的其他物质——即使无害,也禁止添加。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三聚氰胺”这一最直接的动因,食品添加剂将发生由乱到治的转折。三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2.2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模式,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逐渐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学习加拿大的监管模式,是不错的选择。加拿大自1997年起,成立了食品检查检验局,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查和案件查处。该机构在全国设立18个地区级直属机构,共5 000多名职员,是加联邦最大的部委之一。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仍有配合职能。如卫生部要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制定,农业部要做好农产品种植养殖标准和规范、产地环境等。
另外“三鹿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已断然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则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2.3 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
对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和修正,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相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食品安全品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真正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食品法律、法规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大法是《食品卫生法》,所监管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恰恰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因此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另外,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1.2 监管模式分段管理,职责不清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几大部门是按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实行分段管理,承担不同环节的监督职责。
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件好事,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执法部门过多却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深化相互制约难。有些部门不是不想主动跟进食品安全管理,但碍于职权范畴,不敢过界越权,破坏官场规矩。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由于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关系密切,也容易造成某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现潜规则。例如国家实行免检制度,令企业争相与质检部门拉关系,最终堕落为官商勾结的新手段。
1.3 食品质量标准存在缺陷
我国食品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总共将近3 000项。虽然数量上不可谓不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①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相当一部分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②我国食品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各部委制定,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③标准的评估修订没有及时跟进,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20年都不修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2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2.1 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是基础和保障。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颁布的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安全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经济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尽早实施《食品安全法》。各食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了较大修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对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生产者只能按照有关部门严格制定的法定目录进行添加,凡是目录之外的其他物质——即使无害,也禁止添加。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三聚氰胺”这一最直接的动因,食品添加剂将发生由乱到治的转折。三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2.2 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模式,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逐渐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学习加拿大的监管模式,是不错的选择。加拿大自1997年起,成立了食品检查检验局,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查和案件查处。该机构在全国设立18个地区级直属机构,共5 000多名职员,是加联邦最大的部委之一。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仍有配合职能。如卫生部要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制定,农业部要做好农产品种植养殖标准和规范、产地环境等。
另外“三鹿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已断然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则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2.3 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
对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和修正,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相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食品安全品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真正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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