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论述题,请给出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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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回顾走过的风雨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人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1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立法层多,三法鼎立,分散杂乱。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又出现调整空白。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的支柱产业。但是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覆盖高新技术的所有主题,因此难以跟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步伐,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保护上具有滞后性。例如:工程中有关基因、基因顺序,克隆动物、克隆药品,遗传工程,农业生物技术,医学生物技术,海洋生物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技术领域中软件、数据库、计算机辅助创作作品、互联网上远距离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此外,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法中均未规定法定赔偿额,使司法时遇到较人困难,尤其是当既难确认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时。这也使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惊人的差距。
1.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许多企业的领导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几年来,我国己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但是许多企业的领导、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却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目前,除一些深受其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当过被告的人和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实务者外,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要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1. 3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授权量少,构成不合理
从申请数量看,尽管每年申请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人的差距。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取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达3万多项,而其中申请专利的还不到10%。在“863”计划5个民口领域通过鉴定的1 200多项成果中,仅有200项申请过专利;我国约有5 000家科研开发单位,但只有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国家级科研成果1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部级科研成果,平均一年只获得0. 09项发明专利。
从专利申请的构成来看,截止1998年底,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27.7%,比重偏低。而国外在我国最主要的专利申请就是发明,截止1998年底,国外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122 370件,占其申请总量的88. 01 %,人人高于国内申请的比例。1995 ~ 199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民10. 9%,而国外申请量的年均增民为24.3 % 。
从申请获授权的数量来看,截止1998年底,专利累计授权量占申请量的50. 01%;发明专利授权量只占其申请量的17. 1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量所占比例分别为61. 72% ,65. 25%;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的情况更是令人担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获授权的比例分别为28. 52% ,19. 23% ,12.73%,说明有人部分申请不能构成权利。在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率低,使我国企业在向国外拓展时遇到了较人的问题。由于没有名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不受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难以开拓市场并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1. 4知识产权流失环节众多,流失现象严重
知识产权的财产形态较抽象,其管理也较复杂。由于具有无形性,其流失更加隐蔽,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流失面之少“,流失量之人令人触目惊心。我国知识产权流失的环节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职务、非职务发明界定失控造成流失。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中忽视知识产权造成流失。③人才流动造成流失。④企业合资时造成流失。⑤知识产权管理不严造成损失。
1. 5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执法不严等诸多原因,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例如:1991年至1997年9月,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212件;1985年至1997年10月,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4 363件;1998年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 736件。这些数据中还不包括那些未立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 6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重有形,轻无形,如果工厂价值几十万元的机器被窃,执法部门一定会当成大案要案来办,但是如果价值儿百万元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被挪用、窃取或泄露出去并造成重人损失,则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知识产权法了解不够,对高新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认识不够;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还不够完善,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加上执法力度不够,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经济体制现状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往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保护水准也越高,有些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搞市场经济,但并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那么它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和企业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2.建立起具有竞争性机制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和缺陷。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保护经济运行的法制化。5.要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上面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5点共性,其中2、3、4、5点都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哪些作用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要求,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知识产权法律就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法律。如《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所有权,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专利发明创造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几个主体法律中,《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市场主体法中规范和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但《商标法》、《专利法》侧重于保护物质文明成果,《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精神文化成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因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权利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即公平竞争。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他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检验。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对开放的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只能通过对最大利益的追求来实现。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企业通过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来确保其实现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企业更高利润的追求往往要通过优良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或满足人们精神或物质的新需求来实现的,这就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产品质量,运用高科技武装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新的发明创造,企业敢于投资开发,不断地开发和创造新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产品)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那么要维护这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直接地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如企业有了新的发明通过专利审定,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新的发明运用于生产,生产出了新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照《专利法》,发明专利将获得二十年的保护。如果把这种专利产品命名一个商标,并依照《商标法》获得注册保护,那么,就获得了这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独占权。因为在同一类商品中,你的这种专利产品叫这个商标(牌子)并获准注册,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他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用了这个商标(牌子),就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一种专利产品,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商标保护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另一个角度说商标保护又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你的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受到侵害,企业都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企业遭受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侵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又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资源、技术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置身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才能弥其所短,扬其所长,更快地发展自己,更好地满足本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是,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时,或者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贸合作交流质量、数量的重要因素时,就要求世界范围内开放的经济关系需要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因为:首先,没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在很多方面就没有技术的转移以及直接对外投资。其次,在所有国家的经贸交流活动中有其共同遵守的规则使其能够公平竞争,以避免某些国家认为由于其他国家的行为方式使其受害,而采取单方面的措施保护自己。我国已经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我国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该知识产权如何作价、如何使用由合资各方商定。吸引外资法律中还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该先进技术的作价标准、支付方法、保密条件,均由技术输出方与技术引进方商定。正是由于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以及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知识产权的明确规定,促进了我国国际经贸的快速增长。我国经贸合作交流取得的重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有赖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努力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回顾走过的风雨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人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1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立法层多,三法鼎立,分散杂乱。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又出现调整空白。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的支柱产业。但是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覆盖高新技术的所有主题,因此难以跟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步伐,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保护上具有滞后性。例如:工程中有关基因、基因顺序,克隆动物、克隆药品,遗传工程,农业生物技术,医学生物技术,海洋生物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技术领域中软件、数据库、计算机辅助创作作品、互联网上远距离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此外,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法中均未规定法定赔偿额,使司法时遇到较人困难,尤其是当既难确认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时。这也使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惊人的差距。
1.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许多企业的领导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几年来,我国己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但是许多企业的领导、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却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目前,除一些深受其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当过被告的人和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实务者外,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要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1. 3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授权量少,构成不合理
从申请数量看,尽管每年申请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人的差距。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取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达3万多项,而其中申请专利的还不到10%。在“863”计划5个民口领域通过鉴定的1 200多项成果中,仅有200项申请过专利;我国约有5 000家科研开发单位,但只有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国家级科研成果1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部级科研成果,平均一年只获得0. 09项发明专利。
从专利申请的构成来看,截止1998年底,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27.7%,比重偏低。而国外在我国最主要的专利申请就是发明,截止1998年底,国外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122 370件,占其申请总量的88. 01 %,人人高于国内申请的比例。1995 ~ 199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民10. 9%,而国外申请量的年均增民为24.3 % 。
从申请获授权的数量来看,截止1998年底,专利累计授权量占申请量的50. 01%;发明专利授权量只占其申请量的17. 1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量所占比例分别为61. 72% ,65. 25%;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的情况更是令人担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获授权的比例分别为28. 52% ,19. 23% ,12.73%,说明有人部分申请不能构成权利。在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率低,使我国企业在向国外拓展时遇到了较人的问题。由于没有名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不受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难以开拓市场并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1. 4知识产权流失环节众多,流失现象严重
知识产权的财产形态较抽象,其管理也较复杂。由于具有无形性,其流失更加隐蔽,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流失面之少“,流失量之人令人触目惊心。我国知识产权流失的环节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职务、非职务发明界定失控造成流失。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中忽视知识产权造成流失。③人才流动造成流失。④企业合资时造成流失。⑤知识产权管理不严造成损失。
1. 5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执法不严等诸多原因,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例如:1991年至1997年9月,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212件;1985年至1997年10月,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4 363件;1998年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 736件。这些数据中还不包括那些未立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 6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重有形,轻无形,如果工厂价值几十万元的机器被窃,执法部门一定会当成大案要案来办,但是如果价值儿百万元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被挪用、窃取或泄露出去并造成重人损失,则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知识产权法了解不够,对高新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认识不够;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还不够完善,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加上执法力度不够,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经济体制现状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往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保护水准也越高,有些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搞市场经济,但并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那么它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和企业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2.建立起具有竞争性机制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和缺陷。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保护经济运行的法制化。5.要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上面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5点共性,其中2、3、4、5点都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哪些作用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要求,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知识产权法律就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法律。如《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所有权,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专利发明创造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几个主体法律中,《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市场主体法中规范和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但《商标法》、《专利法》侧重于保护物质文明成果,《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精神文化成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因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权利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即公平竞争。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他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检验。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对开放的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只能通过对最大利益的追求来实现。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企业通过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来确保其实现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企业更高利润的追求往往要通过优良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或满足人们精神或物质的新需求来实现的,这就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产品质量,运用高科技武装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新的发明创造,企业敢于投资开发,不断地开发和创造新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产品)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那么要维护这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直接地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如企业有了新的发明通过专利审定,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新的发明运用于生产,生产出了新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照《专利法》,发明专利将获得二十年的保护。如果把这种专利产品命名一个商标,并依照《商标法》获得注册保护,那么,就获得了这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独占权。因为在同一类商品中,你的这种专利产品叫这个商标(牌子)并获准注册,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他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用了这个商标(牌子),就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一种专利产品,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商标保护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另一个角度说商标保护又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你的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受到侵害,企业都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企业遭受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侵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又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资源、技术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置身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才能弥其所短,扬其所长,更快地发展自己,更好地满足本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是,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时,或者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贸合作交流质量、数量的重要因素时,就要求世界范围内开放的经济关系需要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因为:首先,没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在很多方面就没有技术的转移以及直接对外投资。其次,在所有国家的经贸交流活动中有其共同遵守的规则使其能够公平竞争,以避免某些国家认为由于其他国家的行为方式使其受害,而采取单方面的措施保护自己。我国已经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我国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该知识产权如何作价、如何使用由合资各方商定。吸引外资法律中还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该先进技术的作价标准、支付方法、保密条件,均由技术输出方与技术引进方商定。正是由于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以及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知识产权的明确规定,促进了我国国际经贸的快速增长。我国经贸合作交流取得的重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有赖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努力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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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
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与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
“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
“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在2004年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困难了。
过去,诸如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现在情况多少有些好转。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前的一二百年中,是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立法重点的。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人们不再靠有形财产为生,也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有形资产的积累就永远上不去,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2.知识产权战略在各个国家已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务院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未来数年内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促进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国家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重要的目标也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保护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与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
“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
“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在2004年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困难了。
过去,诸如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现在情况多少有些好转。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前的一二百年中,是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立法重点的。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人们不再靠有形财产为生,也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有形资产的积累就永远上不去,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2.知识产权战略在各个国家已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务院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未来数年内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促进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国家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重要的目标也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保护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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