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民法的问题

比如甲的东西丢了,被乙拾得后拿到正规经营场所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结合物权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由于乙是无权处分,丙即使在正规场所以市... 比如甲的东西丢了,被乙拾得后拿到正规经营场所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结合物权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由于乙是无权处分,丙即使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买该物,也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

2.由于是遗失物,丙无论如何都不可主张善意取得,但由于其善意并且是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得该物,故在甲请求返还该物的时候丙可以向甲主张其所支付的价款。

3.如甲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丙购买了该物后的两年内没有向其请求返还的,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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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魔静魂将2K
2011-06-2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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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应该是正确的。
1.并不是由于乙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起因本身就是占有人的无权处分),而是由于乙是无权占有。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乙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所以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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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
2025-08-14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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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a_w
2011-06-22 · 超过2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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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支付费用,且在两年内,即可请求返还原物,此情况下丙不享有所有权。你的1缺少2年时间的限制,且缺少甲的主张权利。
2、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2正确。
3、正确,1以说明,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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