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一个民法的问题
比如甲的东西丢了,被乙拾得后拿到正规经营场所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结合物权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由于乙是无权处分,丙即使在正规场所以市...
比如甲的东西丢了,被乙拾得后拿到正规经营场所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结合物权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由于乙是无权处分,丙即使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买该物,也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
2.由于是遗失物,丙无论如何都不可主张善意取得,但由于其善意并且是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得该物,故在甲请求返还该物的时候丙可以向甲主张其所支付的价款。
3.如甲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丙购买了该物后的两年内没有向其请求返还的,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展开
1.由于乙是无权处分,丙即使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买该物,也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
2.由于是遗失物,丙无论如何都不可主张善意取得,但由于其善意并且是在正规场所以市价购得该物,故在甲请求返还该物的时候丙可以向甲主张其所支付的价款。
3.如甲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丙购买了该物后的两年内没有向其请求返还的,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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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应该是正确的。
1.并不是由于乙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起因本身就是占有人的无权处分),而是由于乙是无权占有。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乙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所以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1.并不是由于乙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起因本身就是占有人的无权处分),而是由于乙是无权占有。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乙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所以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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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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