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一偿付违约金。合同签...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一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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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案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受理后,被给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未达成一致的,视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履行。同时贸易中心违约,还应当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未达成一致的,视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履行。同时贸易中心违约,还应当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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