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和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有何区别?

 我来答
百度网友2307840
2019-02-16 · TA获得超过4349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3047
展开全部

1、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

法律或法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独立本科是给原来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考第二专业的学生开设的。

2、专业代码不同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代码是01B0301;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专业代码是01C1301。

3、科目数量不同

自考法律专科与本科共计28科(含毕业论文),而独立本科总数则不及。

4、接考规定不同

法律独本要求前置学历专业如果是法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的话,不能接考该专业;而法律本科要求前置学历专业必须是法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学考试

baby速度12
高能答主

2015-11-07 · 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4万
采纳率:86%
帮助的人:3002万
展开全部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1B0301)是为满足高等教育非法学专业和非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层次的需要所制定的考试计划。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专业代码:01C1301)是为已有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基础上继续完成本科层次学习需要而制定的。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因此,法学或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自考法律专科本科加起来28科,还不算毕业论文,但是独立本科总数还是没有法律专科本科一起多,本科是给原来专业就是法律的学生开设的,独立本科是给原来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考第二专业的学生开设的,这就是区别,懂没,但是毕业都是一样的,报考也都不受限制,要报法律本科,就需要加考,因为原来专业不是法律,如果是独立本科就不需要加考。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rose1wxy
推荐于2017-09-15 · TA获得超过163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94
采纳率:87%
帮助的人:57.5万
展开全部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专业代码:01C1301)是为已有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基础上继续完成本科层次学习需要而制定的。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1B0301)是为满足高等教育非法学专业和非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层次的需要所制定的考试计划。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因此,法学或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starllh
2011-06-22 · 超过8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7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14万
展开全部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是为满足高等教育非法学专业和非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层次的需要所制定的考试计划。
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是为已有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基础上继续完成本科层次学习需要而制定的。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因此,法学或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以上信息来自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Q罗3806070
推荐于2017-09-26 · 超过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69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17万
展开全部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1B0301)是为满足高等教育非法学专业和非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层次的需要所制定的考试计划。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专业代码:01C1301)是为已有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基础上继续完成本科层次学习需要而制定的。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因此,法学或法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4)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