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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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1、美国政党的产生是与总统的竞选相联系的,也是为总统竞选服务的,同时,它的发展也是同选举权的扩大紧密相连的。可以说,美国总统的竞选造就了美国的政党,美国选举权的扩大,则推动了美国政党的发展。
2、美国政党的内部组织十分松散,在党内团结上表现出相当低的水平,没有严格遵守的一套思想体系或政策目标,党内权力结构分散。
3、政党之争存在于联邦和州一级的政治机构中,在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中,政党的色彩比较淡漠。
扩展资料:
美国政党的产生是18世纪末的事情。当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在1776年起草《独立宣言》和1787年起草《宪法》的时候,他们并没有看到政党在政府制度中所起的作用。
通过各种宪法上的安排,诸如分权、约束和平衡、选举团间接选举总统等,使得新的合众国远离政党和小党派的影响。当时华盛顿就有过一个天真的想法,他认为这个新兴的国家没有政党一样也能存在,他曾说,“如果党派存在,我们得使它们合而为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高新军:美国的政党政治及其运作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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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目:美国政治制度构建与成型历史因素及其特点浅究
二、研究原因: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国际上影响力是巨大的,其作用也是短期内没有国家可替代的。但美利坚建国才二百余年,是非常年轻之国家,能在如此短时间内成为强国,其政治制度一定有特别作用。中国人近代以来始终梦想实现国家富强,近几年开始盼望在二十一世纪中叶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则美国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政治制度可以参考,在扬弃基础上吸收。
三、研究目的:通过一系列研究,得到有关美国政治政度特点及影响它的历史因素。
四、研究手段: 1 、查阅资料
2 、请教有关人员
五、研究时间:二 00 三年三月三十日至五月五日
六、研究者:杨云波
一?? 美国政治制度构建
〈 一 〉 、独立战争前后一段时间的政度
当一四九二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欧洲殖民者纷至沓来。早期殖民者们用一些卑鄙手段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此后各国殖民者为争夺这片富饶的土地进行了长期激烈的斗争。最初的殖民者西班牙、葡萄牙被法国、荷兰击败,之后英国人又将法、荷击败,夺得主动权。至一七七三年,英国在北美建立了十三块殖民地,这便是美利坚最初的十三个州。
政治制度上,十三个殖民地分属三个类型:
(一)、皇家殖民地。这些地区直接受英国委派的总督统治,它们虽设议会,但议会由总督指派。
(二)、业主殖民地。英王特颁许可证,准许业主(主要是两大贵族及其后裔)自主统治。
(三)、自治殖民地。只有两个州,数量少但其制度影响深远。由英王颁特许证于地方居民,许其自行选举立法机关,由立法机构选总督、法官。总督无权否决议会决议。
各州以下已产生了市、镇,这些市镇基本自治。当地的市民、镇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议会是常设机关,大会有极广泛权力,这种形式直接影响了后来美国的民主政治。
美国当局在北美的掠夺,激起了当地的不满。一七七六年,十三个州代表通过《独立宣言》。此乃美利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正式文献。此宣言还有一个重大意义便是将在欧洲尚未完全实行的启蒙思想家倡导的自由、平等等天赋权利以法律固定下来。
宣言指出一旦政府变得有害于天赋于人们的权利,人们有权改变或废除现政府。同时宣告北美殖民联合组成拥有主权的自由独立合众国。
杰弗逊在宣言初稿中本有谴责贩卖黑奴的文段,但由于南方奴隶主反对而被删去,这样为种族特权制、种族歧视埋下了祸根,至今未除。
《独立宣言》虽非宪法,然对美利坚宪法制定、政治机构构建起了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天赋人权论及种族歧视对宪法影响很大。
独立战争爆发后,大陆会议于一七七七年通过《邦联条例》,此条例堪称美国首部宪法,规定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不设行政部门,无独立司法部门,国会为一院制,国会为各州代表组成,权力广泛。
条例保证了各州团结,保证了打败英国。但正如其名,邦联乃是一个松散联盟,允许各州有“主权、自由、独立”。国会无权向各州征税,无权干涉各州自主贸易。大陆上金融混乱,各州自有其货币,各州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立贸易壁垒,严重防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发展。外贸方面邦联无力保护本国工商业。因此美国许多有识之士,特别是战争中领袖人物均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 二 〉 、美国宪法制定与政治体制构建。
独立战争后至南北战争前。
战后,邦联已不合历史要求,故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开会,原定修改《邦联条例》,然因其已完全不能适应形势,故会议主题变为制宪。历经三个月讨价还价,完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此后汉弥尔顿等,在报上撰文,阐述制宪意图、依据:
一: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否则无力共同对外且必遭内乱。
此条解释了最关键之问题:美国是保持松散联盟还是建立强力中央政府。汉弥尔顿认为联合的幸福、价值观,很早即诱使北美人建立一个联邦并使之永存。事实亦证明如此!历届美国国会均认为应保证联合永存。
二:人民安全的最好保证在于联合。一般国家当认为战争有利可图时,总要制造战争,特别是专制国家。而一个有力的政府可以防止威胁,维护主权。
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政府可有效调动全国资源、协调利益。
四:十三个州分裂,必然使彼此间经常互斗(这一点在南北战争中得到了体现)。
(一)、宪法与分权
宪法制订者们被称作联邦党人,他们是美国政治政度主要构建者。
他们设想:联邦任务、定义共和政体、选举办法、机构设置。
其中较有特点的是当时较先进的共和政体与机构设置。
美国乃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观点的试验场,其上层人物如杰弗逊等,深受启蒙思想影响,故政体自然为共和制。华盛顿拒绝部将拥立其为王的建议,亦可证明此共和思想深入人心。
分权原则亦是启蒙思想家及英国的洛克等人之观点。
汉弥尔顿等人提出联邦宪法基本原则是把权力均分至不同部门;立法上应平衡;设法院,法官须忠实尽责方能继续行职;议会应人民自选。
他们认为孟德斯鸠的观点是立法行政、司法权集一体、则不论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由世袭、任命或选举产生,均可成为虐政。当然这并非说立法、行政、司法应完全独立,因此部分权力混合是允许的。
麦迪逊认为世袭君主制政府,行政位于支配地位,但共和国立法应高于行政,其立法权力广泛,又不易明确限制,其权易侵犯其它部门权力,故人民应设法预防其权力扩张。所以把立法机构分为两部,一部代表人民、一部代表各州。前一部,大州有利,后一部小州有利。两部共同作用性质及对社会依赖应尽少联系。此原则即为美众参两院设立原则。
行政权由总统掌握,他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宪法制定者认为总统虽有广泛权力,但均受制于参议院。故某些人将总统权力夸大为王权乃至专制暴君之权,自然被斥为“拔弄妖术”。
美国总统有对外代表国家缔约、任命大任、国家官员乃至最高法官之权,对内可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但无特权、无亲教权故起初并无过大影响。
司法权乃三权中最弱一项,极易受其它权力侵犯,其无军权、无财权又无人事权,既不能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又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故既无强制又无意志,仅有判断。
由于司法最弱,所以必须保护。办法为 一,法院有权审查、禁止违宪立法,从而制约立法权。
汉弥尔顿认为法官独立性是某公正之保证,是保卫社会不发生不良倾向之重要因素,故法官如无过失可终生任职。这样亦有利于法官专业合格。法官薪俸固定。
当然立法亦有权约束司法,在法官不称职时弹劾。
从汉弥尔顿等制宪者构想看,制宪会议曾就政治体系构建作过涂谋远虑之考虑。联邦党人致力于建立强力中央政府,反映独立后美国社会发展经济、稳定政治的要求。美利坚政治构架吸取了古希腊、罗马之经验及孟德斯鸠、 洛克等人理论,最重要的是总结各州政权建立已有之经验。自然美国政治构架有诸多不足,正如汉弥尔顿所言“不完美之人造不出无完美之物”。然其创建时的思考对人们应有启发。
(二)、宪法修正案
两百年来,美国宪法虽未根本改变,但它却在发展,其中宪法修定案乃重要手段。
重要的修订案在南北战争前有第一至十条《权利法案》,美国人认为其为人权保护之基,但其对选举、对妇女权利未明确规定,更严重的是将种族特权确认,黑人与印第安人处于被奴役地位。
〈 三 〉 、南北战争及其美利坚政治体制变动
由于宪法对奴隶制确认,终生引发了内战。黑奴隶存在乃是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故一八六零年林肯主张废奴从而当选总统。南卡罗莱纳州率先宣布退出联邦,之后南方各州纷纷效法,美利坚面临分裂危险,内战终于爆发。这场内战乃是“两种社会制度即奴隶制和自由劳动制度之间的斗争”,“它只能以其中一方胜利而告终”。
内战延续四年,林肯接连颁发了《宅地法》、《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八六四年北方终于获胜。一八六五年起,美国会通过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禁止蓄权、禁止因肤色、种族剥夺选举权。此三条是对《权利宣言》重要补充。
黑奴制已受极大打击,但南方各州依然顽固对抗北方,以南卡罗莱纳为首各州通过州立法继续进行变相奴役黑人,这些地区种族歧视严重,所谓“保守势力”力量强大,即使经历一百年后的黑人民权运动,今天其影响依然存在。正如詹姆斯 ? 威尔逊指出的南北战争虽结束,但“问题并未了结,奴隶制的包袱继续到今天”。
南北战争对政治体制影响还在于国家权力开始集中。战前各州独立性教强,各有其权,宪法规定联邦高于各州,然各州总维护自身利益,州与联邦的权力之争持续一个世纪。
战后,国会通过军事改造法,南方各州受重大打击,独立性削弱。战后统一的经济体政有利于经济发展,至十九世纪末,垄断资本出现,经济的集中导致政治上集中,州权利益削弱而联邦权利益强。一九三三年经济危机后,罗斯福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联邦权力进一步扩张,二战后,美国基于争霸需要便联州权力对各州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之时,亦是总统权力加强之日,总统成为国家政治之中心。按宪法制定者设想,三权分立,互为制约而国会处于支配地位,建国后一个半世纪,情况与其设想一致。虽有一些强权总统如杰克逊 、 西奥多 ? 罗斯福等能与国会抗衡,然国会中心地位未曾动摇。富兰克林 ? 罗斯福上台后,总统权力真正扩张,二战后更是不断膨胀。
司法权此时亦有增强。建国初,如宪法设计者们预料联邦法院很弱,最初五十年,人们并未将其看作国家机构,直至其审理了一些重要问题,它才摆脱了无足轻重的地位。
战后,司法开始增权,其裁决进一步变得很重要。二战后,美国国内民权运动兴起,最高法院维护公民权利作用突显。其在解决重要社会问题如种族隔离、民权争议、立法席位分配、总统与国会冲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权由于其本质,目前尚最弱,但其重要性在加强。
〈 三 〉 后记及题外话
美利坚建国二百余年,是个年轻的国家,然其政治却很现代化(不一定文明),这个国家经历了多次历史事件使其政治现代化程度较高。其表现有如下几点。
(一)、司法权渐大。美国人对法律、对法院裁决较服从。就是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小锤一敲也掷地有声,也有权让尼克松总统交出水门事件录音带;联邦法院决定黑人有权在白人学校上学时,艾森豪威尔再不情愿也得派兵去小石城执行法院命令,阿肯色州州长布置的国民警卫队也得乖乖走路。如此依法治国,是值得中国学习。
美国法官的权威是有历史根源的,那就是美国的国家规矩是律师制定的,是杰弗逊、林肯等伟大的律师将法律文化注入了美国的文化中。
(二)、民主权力渐大。美国宪政体制构建之初,并不是很民主,选举权对财产、肤色、性别均有要求,美国的有色人种则是极受歧视的。在美国建国后,南北战争是一次民主化战争,此后百年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但这个国家始终未大混乱过,如今的美国人更自认走上了抗议秩序化道路,而美国人民主权确有增强。这是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标致,很能给别人启发。
(结语)如果说人类的发展如一条长河,千年来流淌不息并不断壮大,终于浩浩荡荡,那麽历史的因素便是那河岸,它并不直顺千里,而是宛延曲折,回环多变,使这长河即不会漫出而失去方向,又不会一路高歌猛进、顺利壮大。百川终归海,然由于河道不同,又各具其貌。美国建国二百余年,当它才发源时,地方偏僻,不为人关注,然其源头之水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条文明之河,其生机勃勃即奠定了后来的辉煌,至克林顿时期,经济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比当年所谓“黄金时代”的柯立芝时代更繁荣,环顾全环其霸主地位重新增强,这确是美利坚之盛世。
然而历史总是曲折的,美国政治体制所依托之物是否合理,各人自有判断。这个二百年未遇大动乱的国家又过二百年会如何呢?
中国正在振兴之路上大过前性行,更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接纳各国好的经验,这样方能使自己少走弯路。
二、研究原因: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国际上影响力是巨大的,其作用也是短期内没有国家可替代的。但美利坚建国才二百余年,是非常年轻之国家,能在如此短时间内成为强国,其政治制度一定有特别作用。中国人近代以来始终梦想实现国家富强,近几年开始盼望在二十一世纪中叶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则美国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政治制度可以参考,在扬弃基础上吸收。
三、研究目的:通过一系列研究,得到有关美国政治政度特点及影响它的历史因素。
四、研究手段: 1 、查阅资料
2 、请教有关人员
五、研究时间:二 00 三年三月三十日至五月五日
六、研究者:杨云波
一?? 美国政治制度构建
〈 一 〉 、独立战争前后一段时间的政度
当一四九二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欧洲殖民者纷至沓来。早期殖民者们用一些卑鄙手段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此后各国殖民者为争夺这片富饶的土地进行了长期激烈的斗争。最初的殖民者西班牙、葡萄牙被法国、荷兰击败,之后英国人又将法、荷击败,夺得主动权。至一七七三年,英国在北美建立了十三块殖民地,这便是美利坚最初的十三个州。
政治制度上,十三个殖民地分属三个类型:
(一)、皇家殖民地。这些地区直接受英国委派的总督统治,它们虽设议会,但议会由总督指派。
(二)、业主殖民地。英王特颁许可证,准许业主(主要是两大贵族及其后裔)自主统治。
(三)、自治殖民地。只有两个州,数量少但其制度影响深远。由英王颁特许证于地方居民,许其自行选举立法机关,由立法机构选总督、法官。总督无权否决议会决议。
各州以下已产生了市、镇,这些市镇基本自治。当地的市民、镇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议会是常设机关,大会有极广泛权力,这种形式直接影响了后来美国的民主政治。
美国当局在北美的掠夺,激起了当地的不满。一七七六年,十三个州代表通过《独立宣言》。此乃美利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正式文献。此宣言还有一个重大意义便是将在欧洲尚未完全实行的启蒙思想家倡导的自由、平等等天赋权利以法律固定下来。
宣言指出一旦政府变得有害于天赋于人们的权利,人们有权改变或废除现政府。同时宣告北美殖民联合组成拥有主权的自由独立合众国。
杰弗逊在宣言初稿中本有谴责贩卖黑奴的文段,但由于南方奴隶主反对而被删去,这样为种族特权制、种族歧视埋下了祸根,至今未除。
《独立宣言》虽非宪法,然对美利坚宪法制定、政治机构构建起了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天赋人权论及种族歧视对宪法影响很大。
独立战争爆发后,大陆会议于一七七七年通过《邦联条例》,此条例堪称美国首部宪法,规定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不设行政部门,无独立司法部门,国会为一院制,国会为各州代表组成,权力广泛。
条例保证了各州团结,保证了打败英国。但正如其名,邦联乃是一个松散联盟,允许各州有“主权、自由、独立”。国会无权向各州征税,无权干涉各州自主贸易。大陆上金融混乱,各州自有其货币,各州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立贸易壁垒,严重防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发展。外贸方面邦联无力保护本国工商业。因此美国许多有识之士,特别是战争中领袖人物均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 二 〉 、美国宪法制定与政治体制构建。
独立战争后至南北战争前。
战后,邦联已不合历史要求,故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开会,原定修改《邦联条例》,然因其已完全不能适应形势,故会议主题变为制宪。历经三个月讨价还价,完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此后汉弥尔顿等,在报上撰文,阐述制宪意图、依据:
一: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否则无力共同对外且必遭内乱。
此条解释了最关键之问题:美国是保持松散联盟还是建立强力中央政府。汉弥尔顿认为联合的幸福、价值观,很早即诱使北美人建立一个联邦并使之永存。事实亦证明如此!历届美国国会均认为应保证联合永存。
二:人民安全的最好保证在于联合。一般国家当认为战争有利可图时,总要制造战争,特别是专制国家。而一个有力的政府可以防止威胁,维护主权。
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政府可有效调动全国资源、协调利益。
四:十三个州分裂,必然使彼此间经常互斗(这一点在南北战争中得到了体现)。
(一)、宪法与分权
宪法制订者们被称作联邦党人,他们是美国政治政度主要构建者。
他们设想:联邦任务、定义共和政体、选举办法、机构设置。
其中较有特点的是当时较先进的共和政体与机构设置。
美国乃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观点的试验场,其上层人物如杰弗逊等,深受启蒙思想影响,故政体自然为共和制。华盛顿拒绝部将拥立其为王的建议,亦可证明此共和思想深入人心。
分权原则亦是启蒙思想家及英国的洛克等人之观点。
汉弥尔顿等人提出联邦宪法基本原则是把权力均分至不同部门;立法上应平衡;设法院,法官须忠实尽责方能继续行职;议会应人民自选。
他们认为孟德斯鸠的观点是立法行政、司法权集一体、则不论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由世袭、任命或选举产生,均可成为虐政。当然这并非说立法、行政、司法应完全独立,因此部分权力混合是允许的。
麦迪逊认为世袭君主制政府,行政位于支配地位,但共和国立法应高于行政,其立法权力广泛,又不易明确限制,其权易侵犯其它部门权力,故人民应设法预防其权力扩张。所以把立法机构分为两部,一部代表人民、一部代表各州。前一部,大州有利,后一部小州有利。两部共同作用性质及对社会依赖应尽少联系。此原则即为美众参两院设立原则。
行政权由总统掌握,他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宪法制定者认为总统虽有广泛权力,但均受制于参议院。故某些人将总统权力夸大为王权乃至专制暴君之权,自然被斥为“拔弄妖术”。
美国总统有对外代表国家缔约、任命大任、国家官员乃至最高法官之权,对内可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但无特权、无亲教权故起初并无过大影响。
司法权乃三权中最弱一项,极易受其它权力侵犯,其无军权、无财权又无人事权,既不能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又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故既无强制又无意志,仅有判断。
由于司法最弱,所以必须保护。办法为 一,法院有权审查、禁止违宪立法,从而制约立法权。
汉弥尔顿认为法官独立性是某公正之保证,是保卫社会不发生不良倾向之重要因素,故法官如无过失可终生任职。这样亦有利于法官专业合格。法官薪俸固定。
当然立法亦有权约束司法,在法官不称职时弹劾。
从汉弥尔顿等制宪者构想看,制宪会议曾就政治体系构建作过涂谋远虑之考虑。联邦党人致力于建立强力中央政府,反映独立后美国社会发展经济、稳定政治的要求。美利坚政治构架吸取了古希腊、罗马之经验及孟德斯鸠、 洛克等人理论,最重要的是总结各州政权建立已有之经验。自然美国政治构架有诸多不足,正如汉弥尔顿所言“不完美之人造不出无完美之物”。然其创建时的思考对人们应有启发。
(二)、宪法修正案
两百年来,美国宪法虽未根本改变,但它却在发展,其中宪法修定案乃重要手段。
重要的修订案在南北战争前有第一至十条《权利法案》,美国人认为其为人权保护之基,但其对选举、对妇女权利未明确规定,更严重的是将种族特权确认,黑人与印第安人处于被奴役地位。
〈 三 〉 、南北战争及其美利坚政治体制变动
由于宪法对奴隶制确认,终生引发了内战。黑奴隶存在乃是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故一八六零年林肯主张废奴从而当选总统。南卡罗莱纳州率先宣布退出联邦,之后南方各州纷纷效法,美利坚面临分裂危险,内战终于爆发。这场内战乃是“两种社会制度即奴隶制和自由劳动制度之间的斗争”,“它只能以其中一方胜利而告终”。
内战延续四年,林肯接连颁发了《宅地法》、《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八六四年北方终于获胜。一八六五年起,美国会通过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禁止蓄权、禁止因肤色、种族剥夺选举权。此三条是对《权利宣言》重要补充。
黑奴制已受极大打击,但南方各州依然顽固对抗北方,以南卡罗莱纳为首各州通过州立法继续进行变相奴役黑人,这些地区种族歧视严重,所谓“保守势力”力量强大,即使经历一百年后的黑人民权运动,今天其影响依然存在。正如詹姆斯 ? 威尔逊指出的南北战争虽结束,但“问题并未了结,奴隶制的包袱继续到今天”。
南北战争对政治体制影响还在于国家权力开始集中。战前各州独立性教强,各有其权,宪法规定联邦高于各州,然各州总维护自身利益,州与联邦的权力之争持续一个世纪。
战后,国会通过军事改造法,南方各州受重大打击,独立性削弱。战后统一的经济体政有利于经济发展,至十九世纪末,垄断资本出现,经济的集中导致政治上集中,州权利益削弱而联邦权利益强。一九三三年经济危机后,罗斯福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联邦权力进一步扩张,二战后,美国基于争霸需要便联州权力对各州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之时,亦是总统权力加强之日,总统成为国家政治之中心。按宪法制定者设想,三权分立,互为制约而国会处于支配地位,建国后一个半世纪,情况与其设想一致。虽有一些强权总统如杰克逊 、 西奥多 ? 罗斯福等能与国会抗衡,然国会中心地位未曾动摇。富兰克林 ? 罗斯福上台后,总统权力真正扩张,二战后更是不断膨胀。
司法权此时亦有增强。建国初,如宪法设计者们预料联邦法院很弱,最初五十年,人们并未将其看作国家机构,直至其审理了一些重要问题,它才摆脱了无足轻重的地位。
战后,司法开始增权,其裁决进一步变得很重要。二战后,美国国内民权运动兴起,最高法院维护公民权利作用突显。其在解决重要社会问题如种族隔离、民权争议、立法席位分配、总统与国会冲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权由于其本质,目前尚最弱,但其重要性在加强。
〈 三 〉 后记及题外话
美利坚建国二百余年,是个年轻的国家,然其政治却很现代化(不一定文明),这个国家经历了多次历史事件使其政治现代化程度较高。其表现有如下几点。
(一)、司法权渐大。美国人对法律、对法院裁决较服从。就是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小锤一敲也掷地有声,也有权让尼克松总统交出水门事件录音带;联邦法院决定黑人有权在白人学校上学时,艾森豪威尔再不情愿也得派兵去小石城执行法院命令,阿肯色州州长布置的国民警卫队也得乖乖走路。如此依法治国,是值得中国学习。
美国法官的权威是有历史根源的,那就是美国的国家规矩是律师制定的,是杰弗逊、林肯等伟大的律师将法律文化注入了美国的文化中。
(二)、民主权力渐大。美国宪政体制构建之初,并不是很民主,选举权对财产、肤色、性别均有要求,美国的有色人种则是极受歧视的。在美国建国后,南北战争是一次民主化战争,此后百年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但这个国家始终未大混乱过,如今的美国人更自认走上了抗议秩序化道路,而美国人民主权确有增强。这是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标致,很能给别人启发。
(结语)如果说人类的发展如一条长河,千年来流淌不息并不断壮大,终于浩浩荡荡,那麽历史的因素便是那河岸,它并不直顺千里,而是宛延曲折,回环多变,使这长河即不会漫出而失去方向,又不会一路高歌猛进、顺利壮大。百川终归海,然由于河道不同,又各具其貌。美国建国二百余年,当它才发源时,地方偏僻,不为人关注,然其源头之水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条文明之河,其生机勃勃即奠定了后来的辉煌,至克林顿时期,经济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比当年所谓“黄金时代”的柯立芝时代更繁荣,环顾全环其霸主地位重新增强,这确是美利坚之盛世。
然而历史总是曲折的,美国政治体制所依托之物是否合理,各人自有判断。这个二百年未遇大动乱的国家又过二百年会如何呢?
中国正在振兴之路上大过前性行,更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接纳各国好的经验,这样方能使自己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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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的一个特点在于分权与制衡。从权力来源看,如果说英国的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主权置换到议会主权,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由议会而来这样一脉相承的融合的话,那么美国就是由人民主权赋予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性,三权分立,平等制衡。当然,这里的分权还只是横向的不同职能权力划分,美国的分权还有另一层含义,即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构成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另一特色。
一,联邦制——纵向分权
美国最初是由十三个独立的state构成的松散邦联,松散的邦联没有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各自为政,相互竞争,对外无法形成竞争优势;对内没有财证权和军队,无法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构建一个统一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成为1787年费城会议的核心。但鉴于对权力高度集中的天然畏惧和各州利益不同,这次会议充满了异议。联邦制成为平衡“统一”与“自主”的处理中央和州、州与州关系的妥协方案。
(一)联邦“统一性”
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在国名上:U.S是“The Unites State”的简称,即联合的州。各州联合构成了现在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在具体权力归属上,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合众国依据宪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联邦政府代表国家主权,州并不具有国家地位;具体权力划分方面,涉及全国性事物的权力赋予联邦政府,如全国赋税、国债、货币政策、国防、外交,而州则负责本州范围的公共事务。
(二)联邦“自主性”
联邦制的“自主性”表现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而非对方授予,这意味着不仅州相对于联邦而言是自主的,也意味着联邦对州也有自主性;联邦的权力大都由宪法列举,州的权力是概括式的保留,当然还有更具体的分类,但总的说来两者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
表现在联邦与州之间的联邦“自主性”的还包括:由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的权力争议,这表明联邦和州都无权主导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变更,这是对联邦和州的自主性都是一种保护;宪法修改需要联邦和州共同参与与分工,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州批准,任何单独一方都无权单独修改宪法,这也意味着联邦和州都无权单独修改由宪法赋予两者各自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如同单一制政府那样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国会可以接纳新州加入,但联邦和州未经相关程序都无权更改州的疆界,这保护了州的自主性。
美国既然是各邦的联合,那么各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也要受到保护,这是美国联邦制的另一特色。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有三:首先;美国国会参议院由美州各两名参与员组成,表示各州平等;其次,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公民不得歧视,各州公民享有平等的豁免权等;再次,各州享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不受联邦和他邦干涉。
二,政党制度——实用主义的竞选工具
美国开国元勋们并不热衷政党,对政党持消极看法。但毕竟政党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不可或失的一环,是“使制度运转起来”的组织。
美国实行两党制,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美国政党组织与英国很不相同,美国组织松散,纪律松懈,党组织对党员控制力不大,政党界限趋,这与英国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格,控制力度大,政党间界限分明形成鲜明对比。
美国松散的政党组织与其选举制度相关,简单多数选举制,本身极容易导致两大党垄断权力。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公职候选人,也就是说美国政党并不持有对提名的控制权和对候选人的影响。议员和总统对选民负责而非政党,议员和总统对政党责任链连结不紧。选民选举议员或总统时,依据的不是政党的纲领,而是候选人提出的具体的竞选纲领——这是美国人实用主义使然——结果,候选人更愿意讨好的是选民而非政党。立法和行政分立,总统和内阁不由国会产生,也无需向国会负责,国会与总统之间、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即使由不同政党主导,也不影响两个机构运作(当然,在实践中肯定造成一定障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党的作用。
当然,美国议员选举、总统选举仍需要借助政党力量,政党能够提供单个个人无法拥有的组织力量。这也是美国政党的主要功能。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包括:吸收和挑选候选人;确定候选人和党的选举纲领;帮助候选人募集竞选经费、策划竞选方案、动员选民等。
在国会中,政党尽管可以约束但却不能强制议员投票行为,因此,在美国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即使总统所在党是国会的多数党,但也有可能发生总统的政策无法得到国会的支持。而这在英国,内阁提案几乎都畅通无阻。在行政部门中,总统的幕僚和内阁由总统任免,他们建立在个人忠诚基础上,与政党关系不大。因此政党只有在选举中才实质性地影响该党成员。
总的来说,美国政党就是作为竞选工具而首先存在与活动的。
三、总统制——并非唯一的最高权力。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三者之间权力由宪法确定,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决定了总统权力不如某些国家那么强大,美国总统是最高权力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最高权力。
美国总统享有两种性质的权力,一是国家元首的权力,二是政府首脑的权力。
最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其权力和英王类似,都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象征和对内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和军队;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和缔结条约;享有赦免权(弹劾案除外)。
最为行政首脑的总统行使行政权:任命权——他可以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无需参议院咨询而任命下级官员,提名和任命政府各部部长(相当于英国首相的组阁权),这也保证了总统对内阁的控制,也使总统独立于政党影响;领导政府工作——总统直接领导政府工作,监督政府活动,政府部门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各部门部长向总统负责,决策权属于总统,内阁只是充当总统的集体顾问;执行法律——总统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和国会、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下:
在国会与总统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一般要经过国家元首即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公布。并且这一程序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实质性,他既可以签署也可以否决法案,但国会也可以达到条件后推翻总统的否决,是法案生效;另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口袋否决”来搁置国会法案。国会对总统并无英国的“倒阁权”,但可以除了政治原因外,弹劾总统。此外,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这形成了总统和国会之间相互制衡局面。
在总统与司法之间,总统拥有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一,联邦制——纵向分权
美国最初是由十三个独立的state构成的松散邦联,松散的邦联没有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各自为政,相互竞争,对外无法形成竞争优势;对内没有财证权和军队,无法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构建一个统一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成为1787年费城会议的核心。但鉴于对权力高度集中的天然畏惧和各州利益不同,这次会议充满了异议。联邦制成为平衡“统一”与“自主”的处理中央和州、州与州关系的妥协方案。
(一)联邦“统一性”
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在国名上:U.S是“The Unites State”的简称,即联合的州。各州联合构成了现在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在具体权力归属上,联邦制的“统一性”表现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合众国依据宪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的法律和缔结的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联邦政府代表国家主权,州并不具有国家地位;具体权力划分方面,涉及全国性事物的权力赋予联邦政府,如全国赋税、国债、货币政策、国防、外交,而州则负责本州范围的公共事务。
(二)联邦“自主性”
联邦制的“自主性”表现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而非对方授予,这意味着不仅州相对于联邦而言是自主的,也意味着联邦对州也有自主性;联邦的权力大都由宪法列举,州的权力是概括式的保留,当然还有更具体的分类,但总的说来两者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
表现在联邦与州之间的联邦“自主性”的还包括:由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的权力争议,这表明联邦和州都无权主导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变更,这是对联邦和州的自主性都是一种保护;宪法修改需要联邦和州共同参与与分工,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州批准,任何单独一方都无权单独修改宪法,这也意味着联邦和州都无权单独修改由宪法赋予两者各自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如同单一制政府那样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国会可以接纳新州加入,但联邦和州未经相关程序都无权更改州的疆界,这保护了州的自主性。
美国既然是各邦的联合,那么各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也要受到保护,这是美国联邦制的另一特色。州相对于州的“自主性”有三:首先;美国国会参议院由美州各两名参与员组成,表示各州平等;其次,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公民不得歧视,各州公民享有平等的豁免权等;再次,各州享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力,不受联邦和他邦干涉。
二,政党制度——实用主义的竞选工具
美国开国元勋们并不热衷政党,对政党持消极看法。但毕竟政党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不可或失的一环,是“使制度运转起来”的组织。
美国实行两党制,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美国政党组织与英国很不相同,美国组织松散,纪律松懈,党组织对党员控制力不大,政党界限趋,这与英国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格,控制力度大,政党间界限分明形成鲜明对比。
美国松散的政党组织与其选举制度相关,简单多数选举制,本身极容易导致两大党垄断权力。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公职候选人,也就是说美国政党并不持有对提名的控制权和对候选人的影响。议员和总统对选民负责而非政党,议员和总统对政党责任链连结不紧。选民选举议员或总统时,依据的不是政党的纲领,而是候选人提出的具体的竞选纲领——这是美国人实用主义使然——结果,候选人更愿意讨好的是选民而非政党。立法和行政分立,总统和内阁不由国会产生,也无需向国会负责,国会与总统之间、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即使由不同政党主导,也不影响两个机构运作(当然,在实践中肯定造成一定障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党的作用。
当然,美国议员选举、总统选举仍需要借助政党力量,政党能够提供单个个人无法拥有的组织力量。这也是美国政党的主要功能。政党在选举中的作用包括:吸收和挑选候选人;确定候选人和党的选举纲领;帮助候选人募集竞选经费、策划竞选方案、动员选民等。
在国会中,政党尽管可以约束但却不能强制议员投票行为,因此,在美国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即使总统所在党是国会的多数党,但也有可能发生总统的政策无法得到国会的支持。而这在英国,内阁提案几乎都畅通无阻。在行政部门中,总统的幕僚和内阁由总统任免,他们建立在个人忠诚基础上,与政党关系不大。因此政党只有在选举中才实质性地影响该党成员。
总的来说,美国政党就是作为竞选工具而首先存在与活动的。
三、总统制——并非唯一的最高权力。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三者之间权力由宪法确定,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决定了总统权力不如某些国家那么强大,美国总统是最高权力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最高权力。
美国总统享有两种性质的权力,一是国家元首的权力,二是政府首脑的权力。
最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其权力和英王类似,都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象征和对内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和军队;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和缔结条约;享有赦免权(弹劾案除外)。
最为行政首脑的总统行使行政权:任命权——他可以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无需参议院咨询而任命下级官员,提名和任命政府各部部长(相当于英国首相的组阁权),这也保证了总统对内阁的控制,也使总统独立于政党影响;领导政府工作——总统直接领导政府工作,监督政府活动,政府部门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各部门部长向总统负责,决策权属于总统,内阁只是充当总统的集体顾问;执行法律——总统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和国会、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下:
在国会与总统间,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一般要经过国家元首即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公布。并且这一程序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实质性,他既可以签署也可以否决法案,但国会也可以达到条件后推翻总统的否决,是法案生效;另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口袋否决”来搁置国会法案。国会对总统并无英国的“倒阁权”,但可以除了政治原因外,弹劾总统。此外,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这形成了总统和国会之间相互制衡局面。
在总统与司法之间,总统拥有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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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根据启蒙思想的民主、法制、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思想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核心!嗯,这个在29--33经济危机中,民主和法制遏制了美国的法西斯势力!让美国人的血液里流有民主法制!这是我们缺少的!观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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