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 10

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即负债80万元,200... 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即负债80万元,2001年负债620万元,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1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B市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某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A铸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经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
一种观点认为,A铸材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B市经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A铸材公司从2002年起,实际上已经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B市经委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该宣告破产。
试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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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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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 《企业破产法》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2 更要以此分析。据其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破产能力。法院应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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