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一次重要变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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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所有制改革,但是由于农村的计划经济体制很薄弱,并没有围绕传统的人民公社制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因此改革遇到的阻力相对来说比较小。农村的所有制改革迅速产生了连锁反应。它不仅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发展了农村商品经济,繁荣了农村市场,更重要的是它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迅速统一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从此,坚持改革开放是人心所向,发展市场经济是大势所趋。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与土地公有制相伴随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以及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和土地权利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不脱离所有权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土地,而国家并没有尊重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反而有干预土地使用关系的无限权力[5].这种土地制度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在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生产力受到极大的破坏,农民吃不饱,穿不暖。为了挽救中国,小平同志为改革开放选择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在农村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践早已证明这一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将合同关系运用于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连续4 年丰收,国家和农民都从中获得了实惠,国民经济开始复苏,改革开放取得了开门红,也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几年试点后,1986 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并在1986 年《民法通则》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总而言之,由人民公社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但同时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现代农业的情况。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迅速统一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从此,坚持改革开放是人心所向,发展市场经济是大势所趋。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与土地公有制相伴随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以及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和土地权利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不脱离所有权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土地,而国家并没有尊重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反而有干预土地使用关系的无限权力[5].这种土地制度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在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生产力受到极大的破坏,农民吃不饱,穿不暖。为了挽救中国,小平同志为改革开放选择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在农村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践早已证明这一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将合同关系运用于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连续4 年丰收,国家和农民都从中获得了实惠,国民经济开始复苏,改革开放取得了开门红,也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几年试点后,1986 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并在1986 年《民法通则》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总而言之,由人民公社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但同时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现代农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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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前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变革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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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人民公社,设立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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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人民公社,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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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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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分结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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