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 大概是什么内容
《罗马规约》共有十编,分别是: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三编刑法的一般原则、第四编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第五编调查和起诉、第六编审判、第七编刑罚、第八编上诉和改判、第九编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第十编执行、第十一编缔约国大会、第十二编财务事项。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扩展资料: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由罗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于发起,于1998年7月17日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内容: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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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过多,详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rkXcmdhfYkszCZZyZT-YHPc_ETmJuQyelhMJ0ek-U7xiWJoqQY6AgymnokEczgj8C1n8pKzHtDteBWBIBaDHNF7EnCAGzWALM72MI4cGDERMFnh-uS2i7oOCGrWFvRhpjbIHoCVw_0cLjW5B3HcByzX13njU9wPpq6SF_U3X4JQCx_WKKIozAWwZ-AwiG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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