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理避税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 利润 折旧 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 存货本年增加 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 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16号文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合理避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一)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二)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帐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子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诧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 ×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l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2]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 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 计 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2.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税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3.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4(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816×33%=16,769.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四) 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 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43,334×33%=14,300.2(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44,667×33%=14,740.1(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57,334×33%=18,920.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39.6+28,380+18,920+21,340=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下列表格列示: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单位:元
年 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 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 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 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 计 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和总和法下第一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还可以通过把多年的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大题略)。
从上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个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但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案例3]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6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下表),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率。
199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1 3 购入 12000 13 156000
3 4 购入 12000 17 204000
5 2 购入 5000 20 100000
7 1 购入 18000 19 342000
9 2 购入 10000 18 180000
11 1 购入 12000 20 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 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 先进先出法:
1. 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100000元
5.应纳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 后进先生法:
1. 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件=200000万元
2. 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件=30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10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0元×27%=18900元
(三) 加权平均法:
1. 单位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十(5000×20)十(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 =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件×10000件=2771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10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27%=25083元
显然,先进先比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利润额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材料核算方法,可使企业享受较低税率(27%)。
[案例4] 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四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L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1223125.19元,账面其他费用34576.17元及核定的利润率5%,换算调整销售收入,重新确认所得: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76.17)/(1-5%)=1323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案例5] 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薄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 贷款金额=64928.46十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 227080.79元
3. 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
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 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
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 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6]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案例7] 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企业A向企业B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案例8] 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13.2万十16万=29.2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00×10%+500×5%]=(220万-100万)×33%=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9] 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
2019-06-11 · 专注于免费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税务筹划方案
这里讲解一下公司合理避税的注意点:
财务离职但申报不要停:
俗话说“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一样,人来人往很正常。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发生人员流动,前一任已经离职,后一任还没有到任,中间就出现了真空期。由于财务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离职如果企业安排不妥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其他工作可以等到新人来处理,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不能等到后一任来了才办理。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的时候,应该留意纳税申报的问题,应该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人已经离开,离职人员也应该把纳税申报做完。没有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被罚款 2000 元。到底几年算坏账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账,坏账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账?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账,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账。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差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巧妙应对房产税
收过租金的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是较重的。收过租金后,交完 5%营业税、12%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而如果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节税何止百万。
合理避税的技巧主要是两种:
一种是利用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少数民族地区免交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等等。这个操作过程比较复杂,一句两句说不清楚,但都是关联方交易实现的,没有其它捷径。
另一种是利用税率不同档次,求的最佳纳税组合,尤其是个税适用这种方法。利用个税的7个级别,筹划年薪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每月发放多少能实现最低纳税。
不要相信中介或推销公司,什么税都可以帮你规避,那是违法法律的,除了所得税和税收行业优惠以外,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码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是不能筹划的,除了国家有免税政策的。即使国家的免税优惠,也是按产品免除或低税率,也不是按企业免税的。
哪些情况下,公司记账报税可进行申请延期?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纳税是每个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分国家和地区,自古至今一直都有,在我国纳税人形成的表示是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带代表起企业纳税人义务的形成。因此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记账报税,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公司记账报税可进行延期呢?解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一、公司记账报税可进行申请延期? 按照税收法律管理条例第41条,下列纳税人之一的存在是在方法特殊困难, 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务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的审批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的申请 (1)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带来巨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本公司及社保费用后支付给职工的货币资金本期,不能满足纳税的金额 二、了解公司记账报税具体时间 根据我国《税务法》规定,企业在领到营业执照后30天内,要完成税务登记,次月要进行记账报税,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天内要设置账本,企业必须要有一名专业会计,根据原始的票据凭证,为企业做账 “零申报”,就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无经营收入和所得,或没有应纳税款发生(含亏损及免税),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或通过网络纳税申报系统报送。在纳税申报表的"经营收入"或"所得"一栏填上“零” 因此由上可知,如果想要企业正常经营,必须要保持其税务正常,按时记账报税,特殊情况可进行税务申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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