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伤残等级九级,工伤前工资2300,工伤后休养期间在原厂拿1100的基本工资,如果我三个月后辞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有多少,是否还有其他的赔偿项... 伤残等级九级,工伤前工资2300,工伤后休养期间在原厂拿1100的基本工资,如果我三个月后辞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有多少,是否还有其他的赔偿项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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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大技术差3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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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管理系,大专学位。行政管理八年从业经验。兴趣较为广泛,知识面l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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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发生该项费用,由于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额外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具体标准民政府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为准。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要是单位没有与你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你的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要求补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还要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按广东省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八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二个月。
你我有一个疑问:“工伤前工资2300,工伤后休养期间在原厂拿1100的基本工资”,“工伤后休养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是是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工作,一般按病假工资待遇。

其他的赔偿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昆仑7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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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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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得到以下费用:
  一、工伤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发生该项费用,由于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额外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具体标准民政府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为准。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要是单位没有与你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你的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要求补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还要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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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 TA获得超过7932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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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东省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八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二个月。
你我有一个疑问:“工伤前工资2300,工伤后休养期间在原厂拿1100的基本工资”,“工伤后休养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是是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工作,一般按病假工资待遇。

其他的赔偿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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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长星0dr7983
2011-07-0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璩长星0dr7983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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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立了个人所。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的民事、刑事律师。现任李建成律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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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工资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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