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
李某参加青年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五日游,在下榻青岛某宾馆住宿时,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李某找到随团的导游请求旅行社赔偿,李某以宾馆违约...
李某参加青年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五日游,在下榻青岛某宾馆住宿时,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李某找到随团的导游请求旅行社赔偿,李某以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的不一致为由,叫李某找宾馆索赔,李某以宾馆过失损害自己身体为由,向宾馆索赔。宾馆以李某为旅行社游客为由叫李某找旅行社。
请问:(1)、李某是否可以找旅行社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2)、在本案中旅行社有什么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的不一致为由向宾馆索赔?
(4)、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过失损害自己身体为由向宾馆索赔?
(5)你是李某应当依法如何了结此案? 展开
请问:(1)、李某是否可以找旅行社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2)、在本案中旅行社有什么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的不一致为由向宾馆索赔?
(4)、李某是否可以以宾馆过失损害自己身体为由向宾馆索赔?
(5)你是李某应当依法如何了结此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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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由于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断,以下建议供参考。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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