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高手帮帮忙,解决下一下问题,不胜感激
由A.B.C.D.E.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以发行的股本数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B.C.D.E分别认购股份数额为800万,700万,600万,500万...
由A.B.C.D.E.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以发行的股本数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B.C.D.E分别认购股份数额为800万,700万,600万,500万,400万,向社会公开募股5000万,问上述情况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请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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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共5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东已超过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先认购不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上述发起人认购总额已达37.5%。所以,上述情况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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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就这样?股东每人出多少钱都没有关系么
追答
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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