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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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1662年,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又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但是,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在砖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贫困的妇女以及满脸脏物到处乱爬的孩子,老年妇女躺在床上气喘吁吁无法动弹,或围坐在火炉旁大声咳着,老年男子弓着背忙着活计,苟延残喘。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可以说,这部新的法律不仅没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反而使他们陷入更加绝望的境地。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5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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