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小学生入学积分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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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y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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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可以查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10〕1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可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三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罚的流动人员,不能申请积分入学和入户;有超生行为的流动人员,自对双方均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和儿童随行卡办理八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分限5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市标)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居住的为30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市标)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最高分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市标)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市标)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0分。

3、计划生育。(市标)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明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加2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加5分、结扎加20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4次,加5分。

(二)急需人才。(市标)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加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2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市标)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3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省市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中山市镇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2、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3、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中山市的每满200CC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4、在中山市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0分,最高分限40分。(市标)

(六)投资纳税。(市标)

得分标准:

1、在中山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

(七)卫生防疫。(市标)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加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1分。

(八)儿童随行卡办理。(市标)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加3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省标)

减分标准:

1、有超生行为的,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省标)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劳动教养扣5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中府办〔2010〕64号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51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计生办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居住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经全国、广东省统一考试颁发的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计生办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流动人员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校。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学位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待遇者,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三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户待遇的流动人员,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持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市紧缺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核查。

市志愿者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09〕85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资料来源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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